近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结婚。王某一直居住在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婚后的第九个年头,老刘立下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自己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老刘认可该遗嘱的内容并在遗嘱上签字。

老刘突然去世,妻子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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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将继母告上法庭

因为老刘财产的继承问题,儿子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遂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要求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

法院判决

最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老刘所立遗嘱无效,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刘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小刘继承,而其妻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从老刘所订立的遗嘱内容来看,老刘不仅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抚恤金、丧葬费予以处分,又未给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妻子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网友声音

有网友不理解老人为何如此对待共同生活了九年的妻子,做法太绝了!感叹夫妻感情薄如纸。

还有网友认为老人儿子的行为有点过分,对没有落脚处的继母没留任何情面,上法院打官司要继母搬家。

老人的家庭条件不差,再婚前有多处房产,与王女士虽未生育,但生活那么多年,居然遗产是一点都不留给王女士,太自私自利且无情了。难道老人将再婚妻子当“免费保姆”使唤?

虽然刘大爷的遗嘱是其个人真实意图,应当予以尊重,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由于刘大爷当时所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当视为无效遗嘱。换而言之,由于刘大爷生前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自己所应当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对于再婚夫妻,财产如何分配始终是个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婚姻要牢靠,少出纷争,还是要靠感情维系。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都要彼此尊重保持平等,别到最后闹得两败俱伤!

转自: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