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第8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文件要求,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柳林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2年12月7日起,进一步优化该县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撤销柳林高速东口、高速西口、军渡307国道口、柳林火车南站、汽车站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恢复正常通行。

二、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优化保留现有核酸检测点,提供便民检测服务。

三、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进入其他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四、科学分类收治感染者,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五、各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非处方药物,无需进行实名登记和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聚焦提高60-79周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周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实现“应接尽接”,共同构筑全民免疫屏障。

七、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八、请广大市民落实好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手卫生”等个人防护措施,出现发热、干咳、味嗅觉减退等症状要及时就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变化,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柳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助编:梁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