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12月8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指出,居家治疗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

《指南》指出,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适用对象,包括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的感染者。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同时,家庭应当配备体温计(感染者专用)、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指南》提出对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咨询电话,告知居家治疗注意事项,并将居家治疗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对于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治疗特殊人员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需要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对症治疗和口服药指导。

社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居家治疗人员提出的协助安排外出就医需求后,要及时了解其主要病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应急处置,并协助尽快闭环转运至相关医院救治。

居家治疗人员自我管理要求方面,《指南》指出,居家治疗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有需要时也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或通过互联网医疗形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

(表格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在12月7日的国务院联网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表示,相关的药物在新冠治疗过程当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已经要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这些对症治疗的药物以及抗病毒药物,包括中药、西药等药物,包括抗原试剂,进行一定的准备。同时,通过分级分类的救治,有很多感染者会选择居家治疗的方式,所以我们要求基层的医疗机构,还有药品零售网点等也要做相应的准备,这样来保证药物的可及性。

“要提示大家,没有必要去囤积和抢购药物。随着整个工作的部署,无论是在药品销售网点,还是在医疗机构,这些药物是充足的。”郭燕红强调。

《指南》还指出,如出现以下情况,可通过自驾车、120救护车等方式,转至相关医院进行治疗。

(1)呼吸困难或气促。

(2)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

(3)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

(4)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

(5)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

同时,《指南》指出,居家治疗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接受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点对点到达医疗机构,就医后再点对点返回家中,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何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指南》明确,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