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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着屏幕都感觉毛骨悚然!”安徽省亳州市,发生了一起让网友心惊胆战的事件。案发地位于张女士所住楼层的顶楼,3岁小孩子独自跑到了顶楼,沿顶楼的最边缘踉踉跄跄地行走,没有任何保护措施。

张女士举起手机拍摄,屏住呼吸,小孩子幸运走完全程,顺手将视频发到了业主群,一方面是提醒物业公司要加强物业监管,另一方面是提醒家长要履行看孩子的主体责任。

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如果不是3岁的孩子,30岁的我们也不敢大摇大摆地高空行走,万一有什么风吹草动,后果不堪设想。但是毕竟古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所谓的“艺高人胆大”,最后可能会变成“艺高人大胆”。

从孩子的年龄看,其基本不可能完成爬上顶楼的操作。行走途中突然伸出的手也表明,旁边似乎有其他人。

最好的结果是安全达到。如果一旦发生意外,谁来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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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在刑法意义上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参与本案,有可能是家长,也可能是其他的年龄超过16周岁的孩子,均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在刑法上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而言,正常人让3岁的孩子在如此危险的地方行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即孩子一旦失手很可能摔下死亡。

但是,为了好玩或者为了刺激,犯罪者还是自认为这种死亡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其对孩子死亡的心态是侥幸心理。

不过,因为视频的3岁孩子并没有发生意外,刑法理论中的过失犯罪没有未遂,因此最终的结果是参与此案的成年人无罪。

其次,物业公司应当汲取教训。为什么孩子可以轻松地进入楼顶?

有网友说:楼顶应当关闭,否则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其实,楼顶逃生门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设施之一,一旦发生火灾,住户可以疏散到楼顶平台暂时避难,等待救援。

据此,楼顶还真都不能上锁。但是物业公司仍然具有提示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物业公司对应当修缮的公共设施,没有及时修缮,比如大楼的外墙瓷砖脱落导致他人受伤,物业公司既没有设置安全区域,也没有进行修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对于小区内危险的地点和区域,物业公司负有提醒义务,对于楼顶而言,应当设置警示标语,防止小孩进入。但是这种责任仍然是补充性的,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照顾不力的责任。

最后,希望家长、学校和社会都参与进来,建立起保护儿童健康的屏障。

这比出了事请追究责任强百倍,因为父母的眼泪也不能让死去的孩子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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