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在山东某地的一个法院内出现了这样一幕,在被告席上坐着三男一女,在这四人中仅有一人系成年人,四人中年龄最小的,在案发时也才刚满14周岁,但就是这四人,却对一位年仅13岁的幼女做出了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山东13岁女孩被强奸案”的案例当中,这场悲剧的发生,远比你想得更为恶劣。

而这时,这些被告人的父母口口声声称:“他们还都是孩子,不懂事”,但受害人也是孩子,甚至在年龄上都没有到14周岁,难道她就应该为这些“不懂事”的人去承受如此沉重的伤害?

2006年4月初出生的何某生活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但由于家境比较拮据,在她出生后父母为了赚钱贴补家用便经常在外务工,而这也就让他们在何某的成长过程中没有投入太多的时间去陪伴照顾女儿,也没有太多的精力去教育她,让她走上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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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学校上学期间,成绩一直不是很好的何某虽然是个女孩,但却经常调皮捣蛋,让老师和同学对她的印象都不是很好。于是,在学校生活不是很愉快的她便经常逃课,到校园外闲逛游玩,而这也就让她认识了不少社会上的青年,在逃课闲玩的过程中她便认识了待业在家的青年刘某宁。

刘某宁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之中,在年幼时父母便因感情不和离了婚,随后他便跟着父亲一起生活。而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亲为了照顾好儿子的生活,对于儿子的成长教育也就有所疏忽,虽然为儿子带来了丰厚的物质生活,但刘某宁在精神上的空虚却是无法弥补的。

于是,高中毕业后便不再上学的刘某宁在回到家里后也不去寻找工作的机会,反而拿着家里的钱去网吧打游戏或者去其他娱乐场所消遣。当他遇到逃课的何某时,也就对她产生了一些好感,甚至在之后的生活中,二人还以“兄妹”相称。而在他上网打游戏时便认识了在当地一所高中上学的在校生杨某与刘某二人,在互相认识后几人便经常混在一起。

2020年4月,刚结束14岁生日的何某在和刘某宁等人聚在一起玩闹时,因何某与16岁的杨某以及17岁的刘某都还在上学的年龄,除了父母的供给外并没有其他途径的经济来源。而21岁的刘某宁长期赋闲在家,也没有给自己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这就让几人在玩闹的时候经常因经济情况受限于家人的管束,在外玩闹娱乐时也就不能尽兴。

而这时,几人在商量的过程中便想着怎么才能赚快钱,有过打零工经验的刘某宁率先排除了打工的选项,而在众人思索着办法时他们便想到了一个邪恶的办法,在四人的讨论下,他们便将这个主意逐渐完善了起来。

在四人的商量中,他们决定控制一个女孩去卖Y,赚到的钱供他们四人消费娱乐,而这个被控制的女孩必须得服从他们,所以性格上不能太强硬。而出于朋友情谊,他们也就没有选择让何某去做这件事,在四人的商量下,王某最终成为了这个计划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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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出生的王某上学比较早,性格也比较乖巧,而且长相清纯漂亮成绩也不错,在班上很受同学老师的喜爱。而作为她的同班同学,何某对其印象十分深刻,而且还非常嫉妒对方在班级内享受“众星捧月”般的待遇,于是,在商量的过程中她便想到了王某。

在确定了人选之后,他们也就开始实施起他们的计划来,2020年4月14日,何某给王某打电话表示她在家中过生日,想要邀请王某来家中一起热闹一下。而这时,还只有13岁的王某在听到同学的生日邀请后,没有多想地便答应了对方,随后将这件事告诉给家里的父母后便满心欢喜地前往对方告知的地点,并且在半路上还特意为对方购买了一份生日礼物。

但没想到,当她敲响房门后,走进的却是也给被精心设计好的陷阱,在这起“山东13岁女孩被强奸案”中,这场悲剧的发生,远比你想得更为恶劣。因为,这几人为了逼王某就范,在一天的时间内,连续两次对其实施了伤害。

接到何某电话来到指定地点的王某在走进这个房门后,便立刻被房间里的刘某宁、刘某和杨某三人连续控制以及何某在旁对其进行言语威胁的情况下,柔弱的王某便先后被三名男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

但即使这样,四人也没有放松对她的控制,尤其是看到她还想要反抗,四人商量下决定再次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以此逼迫对方答应实施他们的计划。在当天晚上,为了控制王某进行反抗,杨某便在一旁将其双手控制,而这也就让力量本就弱小的王某更难抵抗其余二人的伤害和侵犯。

但女儿外出后长时间没有回家,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王某父母的警觉,尤其是拨打女儿的电话后也一直没有人接听,内心担忧之下便立刻向警方报案。而接到报案后,警方根据王某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等,迅速确定其最终出现的地点,最终,王某被解救了出来,而在场的三人当场被警方逮捕,送到派出所进行审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存在二人以上轮J的,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何某在明知王某系年仅13岁的幼女,但为了实施四人的“赚钱计划”,满足其余三名男子的私欲,通过哄骗的方式将受害人骗到案发现场,并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王某与其他三人发生不正当行为,那么即使其系女性,也同样构成本罪。且案发时,何某的年龄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犯下QJ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杨某、刘某及刘某宁三人为了满足个人私欲,通过暴力控制等方式,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在案发时,受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那么无论当时其是否同意,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本罪,且属于二人以上轮J的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且在本案中,何某属于组织者和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其余三人直接参与,对案件的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属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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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案发时,何某、刘某和杨某三人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照未成年人从宽原则,在量刑上将会从宽处理。在案发后,杨某可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其父母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道歉和赔偿,获得谅解后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宁有期徒刑11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民间有这样一句话,说的是为人父母在生下孩子后却不去教育他,当孩子踏入社会的时候,社会就会对他进行教育。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教养,若这时家庭没有给予足够的教育,让他懂得什么是道德,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当他踏入社会的时候被社会教育,而这时受教育的代价往往是沉重的。

(《案例:回顾“山东13岁女孩被强奸案”,这场悲剧,远比你想得恶劣》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