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落地,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正式确立。养老金第三支柱有望为保险行业带来新增量,头部险企将更具竞争优势。

本刊特约作者 方斐/文

11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的条件。

政策层面高度重视,个人养老金行业配套政策加速落地。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金三支柱结构不平衡问题凸显——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第三支柱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开始正式试行,随后银政保陆续对公募基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配套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自11月4日多部委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参加流程及相关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来,当日,证监会发布正式稿《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正式稿《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正式稿《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行业层面个人养老金制度配套政策均已初步落地,彰显相关部门快速建设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决心。

养老业务细则进一步完善

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正式稿松紧结合,对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进一步完善,主要变化包括:

第一,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正式稿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要求,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养老资金安全性。

第二,放松对养老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要求。正式稿针对养老险公司新增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有助于促进更多专业养老险公司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回归养老主业并参与到个人养老金业务当中。

第三,进一步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产品层面提出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正式稿将其进一步明确为“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有助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更好契合不同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环境下提升产品竞争力。

其中,保险产品目前主流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和“期交”,“不定期交费”主要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该产品因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自试点以来社会反响良好。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产品推出不定期交费方式,并扩大受益群体,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的人性化与特色化。

第四,细节上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参与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绑定,开户以及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产品等均需通过商业银行,正式稿将保险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要求修订为“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此前未提及“银行”。

养老金第三支柱有望为保险行业带来新增量,预计头部险企更具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此次正式稿,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税优产品范围较过去产品制(仅税延养老保险)更加宽泛,交费方式也将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在银行理财产品迈向全面净值化、利率中枢长期下行、权益市场大幅波动等背景下,具有刚兑性质的储蓄险备受欢迎,我们认为产品创设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预计未来保本、收益稳健、多种交费方式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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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未来有望为保险行业带来新增量,同时资产长期配置能力强、广泛布局康养产业、以及通过“保险+服务”提升客户黏性的头部险企将更具市场竞争优势。

头部险企受益程度更大

11月23日,中国银保信官网公布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共涉及6家公司(4家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泰康保险;2家养老公司:太平养老、国民养老),7款产品。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在售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共计10款,除太保易生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新华养老盈佳人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新华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3款外,其余在售7款产品全部纳入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目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包括A、B两种类型。投资组合账户A(稳健性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0%,该账户主要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资产、少量配置具有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目前有统计年化收益率区间为4.0%-5.0%,保底收益契合了个人养老险长期且具有负债属性的资金特征。投资组合账户B(进取型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0%,该账户灵活配置长期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具有投资价值的权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长期较高的投资收益,目前有统计年化收益率区间为5.0%-5.5%。

后续符合条件的产品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近期《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可纳入产品形态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同时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传统保险产品销售及管理费率较高,此前基金管理人旗下养老目标基金增设专属Y份额,费率接近五成,平均管理费率为0.33%(A类份额为0.74%),平均托管费率为0.073%(A类份额为0.169%)。

未来随着符合要求的产品备案(包括税延养老险、两全和年金产品纳入后),养老金融星辰大海,险企仍需直面来自大资管机构的同业竞争。保险公司在长期投资资金管理能力、长寿风险管理、医疗健康养老产业协同等领域有着一定竞争优势,但在品牌积累上仍有改善空间,后续需关注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情况。

预计有30余家保险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保险,头部公司有望抢占先机。《通知》明确,险企需符合七个条件,其中财务及精算要求主要包括: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股本(实收资本)的75%;2.上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4.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等。相比10月征求意见稿,终稿边际变化在于:1.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50亿元”的规定;2.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要求。

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抢先机,后续符合条件的产品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11月4日,多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做了诸多补充。此外,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的部门逐步搭建起了一个立体的政策框架,明确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先行城市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启个人养老金税优试点,个人养老金在全国的实际落地更进一步。

《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个人养老金政策正式落地,明确资金账户唯一性。《办法》规定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同时《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和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明确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从而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实施奠定制度基础。五部门联合发布《办法》,同时根据各部门对应职责对参与机构和养老金产品进行监管,我们预计将有利于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居民参与意愿有望稳步提升。

明确缴费上限与递延税优政策,EET模式助力个人养老金制度。《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照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同时未来监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2022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政策,缴费环节按照12000元/年限额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投资环节中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采用实际税负为3%的EET税收模式,我们预计税优政策的明确将有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与意愿,吸引更多投资者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扩大个人养老金参与范围。

险企参与业务需满足各项条件,预计头部险企更为受益。《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与销售机构需满足监管相关规定,同时2022年9月29日监管已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需满足资本、偿付能力、准备金水平、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相关要求,我们预计头部上市险企凭借稳健和良好的经营能力将更优先参与到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和系统建设,在产品供给端更快满足消费者需求。

首批开办机构公布在即,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2022年11月4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来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后续随着首批经办机构名单的出炉,预计将更快速满足目标群体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目前已有试点国有大行进行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测,同时多家银行已上线“个人养老金专区”宣传页面,《办法》的出台将助力银行端个人养老金账户正式开放和运营。

长期投资资金迎来可观增量

个人养老金产品要求逐步确定,长期投资资金有望迎来增量。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陆续出台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要求的制度,鼓励长期投资和长期领取行为,预计将有利于为资本市场贡献长期资金,培养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使个人养老金长期健康稳健发展。

2022年11月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拓宽了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准入门槛,明确将单设份额,不收取服务费;同时,强化长周期考核,要求投资端与销售端均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实施5年以上长周期考核,进一步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和长期领取。同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类型,强调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应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整体看,相关规定将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等投资理念,有望为资本市场带来增量长期资金,同时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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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正式发布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正式确立,同时多部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文件明确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制度设计,此举将有利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参与者进行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不断提升相关养老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深化各方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与程度。随着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的丰富和系统的完善,同时配合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居民个人养老金参与意愿有望不断提升且有望为资本市场带来增量长期资金,长期看或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稳定。从保险产品和渠道端来看,更加利好头部险企。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迅速,本质上是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导致养老问题突出。 中国当前养老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一家独大,第二支柱覆盖范围较小,第三支柱发展较晚、规模较小。第一支柱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全国社保基金,截至2021年末合计规模 9.42万亿元,近年来第一支柱规模增速逐步走低,压力较大;第二支柱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1年末二者合计规模4.4万亿元,其中企业年金规模增速不稳定,疫情后增速明显下滑;第三支柱产品较多,但规模仍然较小。

本次个人养老金与其他第三支柱产品不同之处在于税优力度更大,因此或将形成较可观的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回答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时表示:“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截至2021年末,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8074万人,以参保人数近似城镇就业人数,则对应的个税缴纳人数约为7200万人。假设个税纳税人中有20%-40%参加个人养老金,每年顶额缴纳1.2 万元,则每年个人养老金增量资金规模可达1728-亿3456亿元。

个人养老金或将形成可观的资金规模,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皆有望受益,但受益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庞大,相比之下,个人养老金贡献的资金增量较小,难以对商业银行产生明显的业绩贡献。保险公司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个人养老金追求长期资产稳健投资的需求,即使部分个人养老金用于购买保险,形成的新单保费规模也较为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