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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寿县九七餐饮服务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酒吧经营服务一案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九七餐饮服务部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员工正在从事酒吧经营服务,现场不能提供从事食品经营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请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酒吧经营服务,因疫情及其它原因,始终未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于2022年9月1日至案发,为他人现场调制酒精饮品的事实,其违法经营额4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经营许可经营酒精饮品调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额48元;

二、减轻处以5000元罚款。以上合计罚没款5048元。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2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月月 审核: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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