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有偿违法拼车,罚款3万!”海南海口,当地中学在编老师卢某开车到海口帮哥哥买药,中午顺道在路上让5个乘客拼车,并约定回家的路线和费用,但实际并未收钱。前两个乘客上车后,让卢某等了40多分钟后三人才上车。

刚一上车,一个交通执法队员就上前拉住卢某,将他拉下车,并打电话叫来七八个队员,认定卢某无营运资质构成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对其罚款3万。卢某不服将交通局起诉到法院,一审认定处罚没错,维持原判,二审审理后改判无需罚款。(来源海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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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私家车歹人究竟算不算是非法运营,这真的是个很大的问题。比如私家车主去外地,为了分摊高速费和邮费,顺路带几个人回家,这样的情况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像本案中的卢某,交通执法队认为属于非法运营而且罚款3万元的法律依据究竟在哪里呢?

按照卢某自己的说法,虽然和乘客谈了价格,但并没有实际收取,而且目的并不在于收车费二是为了节省费用,自己的行为和那种非法运营的黑车有本质区别,而且最后一个乘客刚上车,执法队就上来将自己拉下车,明显的钓鱼执法,罚款3万元的做法绝对没有道理。

交通局认为卢某就是在狡辩,卢某没有运营证载人就是非法运营,而且所收取的400多元远高于正常上下班拼车收取燃料费的程度。而且卢某在被查处的时候也没有向执法队说明自己是去买药。为何正好抓住卢某,是因为执法队长期在在当地查处黑车,不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

这个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理解《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道路运输经营”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判断卢某是否属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按照通常观点,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在道路上使用交通工具,现实货物或旅客空间位置的转移的活动,具有商业性、公共性和有偿性。所以说判断卢某是不是非法运输,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卢某的职业因素。卢某作为一个中学在编老师,具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偶尔拉客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运营的持续性条件。二是卢某载人的目的因素,卢某的最根本目的是去帮哥哥买药,回来拉人也只是想减少能耗,降低成本,不在于想以此来赚钱。

三是路线因素,卢某虽然带了5个人但返回路线都是顺路,不是根据每个人的目的地设置路线。4是卢某此前也没有任何拉客。五是没启动车辆也没有收到费用。综合上述的几个方面,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卢某不属于非法运营,自然就不需要再上交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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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对于这种非运营车辆偶尔也是可以通过带人来实现成本分担的,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为何要严格限制这种事情呢?当然如果真的有人依此来非法运营,该处罚还是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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