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老人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不给老伴”的新闻在网上引起关注。那么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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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的老刘和妻子育有一子小刘,期间两人买了多处房产,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老刘认识了现任妻子王某,王某就一直住在老刘安排的门头房里。两人再婚第九年,老刘立下了遗嘱,要把所有财产都给儿子,包括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没过多久老刘就去世了,儿子拿着遗嘱找到了继母,让其离开。双方不欢而散,儿子小刘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遗嘱的效力并要求继母搬离。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无效的,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求。

此事在网上引发众多网友评论。有网友表示:老人真的是太不讲究了,找了一个妻子不说,更是要在去世后一分钱都不给她,显然就是找了一个带性的保姆。还有网友则表示:婚前财产可以立遗嘱进行处分,但是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处分无效,只是参照遗产分割,共同生活的后妻是有继承权,后妻无去处,房产也应该保留居住权。

不过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怎么自己留下的遗嘱还是无效的,那么什么才是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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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专业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遗嘱在形式上要具备上述的条款,即全部由本人亲自手写,还要有时间等信息,如果是打印的,那么就不符合形式要件。如果是打印的,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备遗嘱的效力,所以法院认定小刘手上的这份遗嘱无效,显然是存在欠缺要件的。具体到本案,本案中老刘将遗嘱都给儿子,并留下了遗嘱,这种遗嘱一般属于自书性质,即所谓的自书遗嘱。

那么对于这起事件你们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