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网友都知道,在过去这20年间,有很多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者,例如慰安妇、细菌战受害者等人,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去起诉日本,要求战争赔偿,基本上都被驳回,日本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五个字:“国家无答责”。

那么,这个“国家无答责”到底是个什么鬼?老冯今天用老少咸宜、通俗易懂的文字,简单粗暴地为你解释一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简单地说,事情是这样的:

话说当年日本搞明治维新,学习英国,搞所谓的“君主立宪”和所谓的“依法治国”,这个举措赋予了日本国民很多权利,解放了日本国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力,但是,也有“副作用”,当时有很多臣子提出来:君主立宪,赋予国民很多前所未有的权利,将会唤醒国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那么,如果一旦出现大量“日本刁民”天天到法院去控告国家、控告天皇,怎么办呢?

讨论来讨论去,当时明知维新的臣子们给出了答案,他们说:日本这个国家,万世一系,说到底是属于天皇的,天皇的权威绝对不容挑战,所以,天皇治下的日本帝国,凡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一切行为,无论在客观上给任何国民造成任何损害,受害人都不可以起诉国家,也无权起诉天皇。

这就是当年明治维新那班臣子集体作出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从明治《日本帝国宪法》一直到明治时期的《日本民法典》等各级法律,都没有规定日本国家行为造成国民损失的,国民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

总之简单地说,日本帝国时代的立法原则是:日本天皇“永远没有错”,日本作为国家“永远没有错”,这是日本明治时期“皇权至上”思想的产物,是“天皇不可谬”思想的产物,在日本帝国体制下,任何日本国民、任何外国人,都不能起诉日本这个国家,不能起诉天皇,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无答责”。

读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日本明治维新不是宣扬“文明开化”么?为什么会出台“国家无答责”这种野蛮的游戏规则?日本作为国家“永远没有错”,也永远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被统治的日本国民、以及被日本伤害的外国人,永远起诉无门?对的,这就是当年日本帝国的面目,要不然呢,你以为当年日本帝国真是民主法治啊?哪有那么好!要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法治,后来也用不着美国修改日本的宪法和法律了。

所以在整个日本帝国时期,日本被统治者在“国家”面前是一个不平等的存在,国家叫你死,你就得死,你找国家要赔偿,没门,这个在当时叫做“公权力无责任原则”,也叫“国家无责任原则”,这是在日本帝国体制下,不讲道理的产物,同理,外国人受到日本的侵害,参照日本国民待遇,也“适用”这个“国家无答责”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投降之后,美国全面改造日本的法律,所以在1947年,日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等于是废除了“国家无答责”原则。那么,既然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间接废除了“国家无答责”原则,为什么在21世纪初中国受害者起诉日本的时候,日本法院还要拿“国家无答责”出来说话呢?

答案是这样的:因为日本法官认为:在日本投降之前发生的行为,应该适用日本投降之前的法律,而不能适用日本投降之后的法律,所以日本法院驳回了很多中国受害者的起诉。

简单地解释,就是这么回事。

除此之外,日本法院驳回战争受害者的起诉,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战后中国放弃了向日本索赔的权利,所以,驳回受害者的起诉,日本法官认为:外国人不能绕开日本和外国放弃赔偿的协议来起诉日本,否则这种事“给两国关系留下纷争”、“永无了期”、“反而不利于和平”,这是日本法官的看法。

注意:老冯我只是向你解释一下日本法官看“国家无答责”问题的视角和理由,并不代表我认同日本法官。谢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