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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肖像权纠纷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直接用于广告推销的侵害行为约占14.9%,例如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制造虚假代言等,而约占50.8%侵害行为以植入软文广告等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肖像权保护以人格利益为主、财产利益为辅的传统理念,在网络环境中出现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并重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