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标题,肯定会被一些唯法律派人士喷不学无术、无法律规则至上信仰。在他们的理解中,只要不对东窗事发被查处,不被法院宣判有罪的,就是“合法”可行的,理由是规则,其他人都是这么干的。

实体正义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的非正义,即便是实现了实体的正义,也是要不得的。这样的观点,在法律学术上,无可厚非,但如果推行到一个法律保护不均的社会生态下,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法律人,也应该如此理解和照做,从业所需要的、所崇尚的职业誓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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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贪腐力度的加大,特别是贪腐打击力量划离了非政法体制之后,我们看到了不断有政法系统的贪腐官员落马、被判,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特别是去年以来的全国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不在于查了判了多少人,传递出的决心更多是,政法队伍不再是贪腐打击的禁区。

随着有限公开的司法贪腐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昔日这些手握别案件裁判权、裁判他人刑期生死的政法官员,他们裁判的案件并非都是出于公心、法律理解,而是很多来自利益交换、利益输送。

这些贪腐官员的背后,是向他们借助案件处理进行利益输送的庞大群体,包括律师等法律业者,自己的亲朋好友、具体的案件当事人。其中不乏本不是矛盾纠纷,却仰仗着自己熟稔法律事务、熟识司法人员,将一些利益关系“包装”上升成了矛盾纠纷,进而借助司法诉讼取得司法文书、司法案件追索巨额利润。

这里,有系列虚假矛盾纠纷、虚假诉讼的设计者、实施者,也有“案件纠纷”的处理者、代理人,更有串通一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司法人员,可以说,每一步都有各种法律人士的参与。也就是社会上流传的,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整的法律链条,负责核查证据的,也被骗子纳入了自己的拉拢对象。

随着司法贪腐打击力度的加大,顺藤摸瓜之下,一大批隐藏在幕后进行案件利益输送(行贿),代理风格就是司法勾兑的法律业者,很多都是律师,被牵扯了出来。张家慧案牵出了18名行贿律师、济南中院三个法官牵出了64名行贿律师......可惜的是,这些行贿律师有几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甚至连吊销律师证的都没有几个。

这些行贿律师,只不过是意外被贪腐司法官员被查交代出来了而已。可以推想的是,秉持代理案件行贿开路的他们,在自己长年累月的代理案件中,会只行贿了一个法官、一个案件?他们代理案件的行贿套路不被严惩,将给法律行业、对方案件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司法环境?

可惜的是,在法律圈,有一类人,但凡看到有法律人士被查,就打出了“这是危及整个职业群体”、“查办程序不合法”的招牌,招呼法律职业群体声援,甚至不惜打出各种感情牌、信仰牌来扩大影响。最典型的就是近些年的几起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

真是欲盖拟彰!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业者,被查了以后,居然狡辩称,自己没有识破案件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伪造证据手段。即便是几方的案件当事人都供述就是律师传授、策划的系列虚假诉讼手段,以规避或牟取非法的利益,律师还在狡辩。(详见《螳螂捕蝉:律师指导当事人虚假诉讼,当事人在时刻提防律师》一文)

当了被告人的律师会辩称:我仅是代理过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参与该起虚假诉讼,没有与他们合谋,我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律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辩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不严密,指控律师参与预谋、实施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指控,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没有确定无疑的证明律师参与了虚假诉讼,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认定其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呜呼!难道是没学过一天法律知识的案件当事人,自己突然哪天灵光一现,发明了可以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债务固定非法债权?那些需要复杂专业法律知识的合同协议,也是他们自己酝酿起草完备实施的?经不起严格司法审查的虚假诉讼,也是案件当事人找到司法人员,不惜行贿以求通融过关、司法确认的?

就是这样的一批法律人,被查了被抓了要被判刑了,出来一批律师,尤其是案件的辩护律师,出来公开求助,律师是一个群体,惩办律师就是针对整个律师群体。问题是,这些法律人,在制造虚假诉讼、行贿司法官员时,想过自己的职业形象、法律影响吗?他们的行径,能代表职业群体吗?

事实上,就是这样一群为了利益不择代理手段的承揽案件、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的行贿司法人员的律师群体,破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国家的法律实施。举个例子,十几年前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是看到欠条原件就可以直接确认的,就是有了这群职业虚假诉讼者的破坏,借贷官司成了法院重点审查的疑难案件。

拿着国家发放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却干着处处不按法律规则办的事儿,全然不顾群体内其他人员兢兢业业、本本分分也揽不到案源、打不赢官司的困境,把律师的职业氛围搞得乌烟瘴气。等到了东窗事发,想起了职业群体荣誉感、团结心了,想起需要法律规则保护自己了,早干什么去了?

不可否认,现实的执法办案、刑事程序严谨性存在着诸多不力的问题,如按指标办案、司法人员业务不精、法律适用不够精准等,但对于明显就是此前犯案的行为,就像劳荣枝参与杀人案一样,能以办案细节的不严谨,就让明显犯案的人员,逃脱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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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有网友抨击本号发了一大通评价检察官为丈夫喊冤的文章,却避而不评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其实,检察官发的每篇文章我都仔细看了,就是实在是搞不懂,为啥顾律师代理的案件,怎么就成了2000万的债务就需要拿4000多万元的债权来抵顶的?事已至此,除了她和代理律师的一系列呼喊,怎么连一审的判决书都没发到网上?

再说句法律之外的情感话,如果实质性的公正,与程序上的正义发生冲突,我选择力挺实质上的正义。对于在职时以突破规则为能事,事发后想起规则保护的法律人,就让他接受同此前自己一贯风格一样的办案风格的惩罚吧!不能好处都让他们占了,规则专门为他们服务,留下一地鸡毛让同行业人、让社会承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