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男子因钓鱼引发离婚案件”在网上引起关注。那么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妻子为何要坚持离婚呢?

12月5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通报;男子孙某和妻子张某某结婚十余年,旗下有两孩。丈夫孙某长期成迷钓鱼不顾家,妻子张某某忍无可忍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日开庭时,孙某又因钓鱼忘记开庭时间而迟到,法官多次劝和,妻子坚持离婚,丈夫因嫌弃妻子唠叨不愿挽留。最终,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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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妻子张某某描述:“自己每天六点不到就起床做早饭,吃完饭送两孩子上学,之后再去上班。每日家里的卫生,碗筷,孩子接送,辅导作业……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忙活,整个人都快累瘫了。但是老公每天都是吃完饭,嘴一抹,碗一丢,下了班就躺在沙发上玩手机,一有空就去钓鱼,经常整宿整宿地钓鱼……”。

对此有专业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男子爱好钓鱼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对老婆孩子不管不顾,把闲暇时光全部给了钓鱼,没有尽到做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太过于自私了!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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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双方达成一致,直接去民政局按照程序办理即可。后者,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在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的,法院也可以直接制作调解书。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是否判离的关键是看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判离的情形,包括7种,具体而言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到本案钓鱼成瘾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判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