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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镇政府追偿垫付生态修复费用,依法获支持。

2012年,陈时(化名)成立新梅矿石经营部,经营场所位于博新镇新梅村,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期间,该经营部从事了洗矿业务,并将尾砂排放在新梅村与联二村交界处的废弃采石坑内。2017年,新梅矿石经营部经核准注销,后陈时拆除了企业经营设备。

2018年8月11日,在省环保督察中发现该处有大量清理废弃尾砂,经检测显示,该处尾砂重金属含量及元素含量等,重金属含量未超标。检测期间,2018年8月16日,镇政府就尾砂堆放事宜环保约谈了陈时,陈时承认其经营期间在洗矿过程中向采石坑排放尾砂,未对排放的尾砂进行处理,以及未支付场地使用费用等,但是拒绝清理。后,博新镇政府制定了覆土复绿治理方案,支付治理费用76800元,并经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约谈陈时支付治理费用。该镇政府垫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后追偿无果,于2021年9月14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陈时认为博新镇政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镇政府无环境治理职权,并且认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并且认为治理费用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新镇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可见,镇政府对辖区具有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等职责,有权对尾砂堆放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对于已支付的修复费用依法有权请求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博新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方完成治理费的支付,此时案涉损失才具体、明确,诉讼时效应从博新镇政府支付完治理费用起算,新市镇政府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陈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新梅矿石经营部从事洗矿业务,擅自将产生的固态物质尾砂排放在采石坑内,在其存续期间未对尾砂进行转移、出售,或与相关单位签订综合利用协议等,2017年3月企业注销后,经环保督察、镇政府两次约谈,一年多的时间,陈时应及时处理,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博新镇政府结合检测报告关于案涉尾砂重金属含量未超标的结果,排除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固体废物治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陈时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损,依法先行治理并垫付了治理费用,陈时应向镇政府偿还76800元。陈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