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男子遇上碰瓷女子,两人双双被拘

近日,湖南株洲一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附近发生一起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民警对两人分别做调查笔录时,罗先生称,曾准备和刘女士私下协商处理事故。刘女士声称罗先生喝了酒报警后很麻烦,提出赔偿5万元私了罗先生觉得要价太高就拒绝了,刘女士遂报警。

“这会不会是一起碰瓷案件?”民警随后调取了周边监控以及车辆行驶轨迹的监控视频,发现罗先生酒后刘女士一直驾车跟随其后,故意碰瓷。目前,罗先生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刘女士则因制造碰瓷事件,将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醉驾男遇上碰瓷女双双被拘#(来源:湖南交警、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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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样的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也就是说,构成以上四种情形或其他条文未提及但却具有相似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中,醉酒驾驶是指当事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该案中,罗先生经过酒精含量检测,足以证实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4毫克每百毫升,已构成醉酒状态,因而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Q2:危险驾驶罪一般如何处理?

自设立以来,危险驾驶罪就一直是一个争议性极强的罪名。

经由数千年历史沉淀而形成的社会传统决定了我国人情社会的基本调性,而酒也自然而然地作为中国人的社交工具长期存在。在此文化背景之下,酒驾、醉驾现象在我国也极为突出。近年来,酒驾、醉驾案件造成死伤无数,极大降低了居民的生活安全感,正因如此,刑法才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介入了对醉驾行为的规制。

诚然,我国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的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醉驾入刑立法也并不与刑法谦抑原理相违背,不失为一个“合格”的刑事政策。但是,由于醉驾情形基数过大,且大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驾入刑的情形也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扩大化的现象,屡屡遭人诟病。

正因该罪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与社会现状不可调和的矛盾,各地也纷纷开始制定实施细则,对醉驾入刑进行一定的“地方性修正”,力争获得良法善治的结果。

以该案发生的湖南为例,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就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即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该案中的罗先生有较大可能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并不需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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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碰瓷女子为何只被行政拘留?

碰瓷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而在该案中,女子虽有碰瓷行为,但其行为中并无明显的暴力、软暴力、胁迫或威胁手段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其行为并未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不宜以犯罪论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即可。

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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