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期间被强奸,为什么不是工伤?”湖南长沙,女子王某在公司机房值夜班,在准备去厕所时被男子聂某暴力实施强奸,因王某的拼命反抗挣扎和大声呼救请夸过你相爱,聂某放弃犯罪逃走。王某因此事身心受到摧残,经医院诊断大小便失禁、精神失常。

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王某被他人侵犯,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于是不予认定。王某不服,于是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来源长沙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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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员工工伤问题一直是大多数上班人所关心的问题,社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已经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像本案中的王某遇到的事情,自己在夜班上厕所的时候被人侵犯,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被侵犯是否属于工伤,但是第14条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王某被侵犯是不是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王某因性侵所产生的伤害是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

针对第一个问题,通常工伤需要考虑履行职责和暴力等伤害行为的英国关系,和伤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个人认为,王某还是符合履行职责,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

王某在公司机房值班,工作地点为机房,公司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聂某有机可乘,时间地点的特殊性恰好造成王某被侵犯的巧合,王某和聂某之间也没有个人恩怨,这种不确定性就装了确定性,所以王某被侵犯和在上夜班的工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对职工进行救济。职工受到的伤害既有可能是肢体器官的伤害,也有可能是精神伤害。法律并没有排除精神伤害的后果,而精神伤害在某种程度上后期的质量费用更是高于肢体伤害,因此,王某在工作期间被侵犯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是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的。

这个案件的发生虽然有些不同寻常,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工伤的结论是具有示范意义的,既是对案件的尊重,也是对王某的尊重,必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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