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北邢台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一则情况说明:1名出生仅1天的男婴于11月30日9时50分被父亲喂水后呛咳,男婴父亲认为男婴已睡着;10时10分男婴父亲呼救护士,医护人员立即到场组织抢救,虽经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新生儿生命。

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会感到悲痛与惋惜。但悲痛之余,我们应当理性地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究竟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呢?

有网友认为,婴儿父亲给婴儿喂水导致婴儿呛咳死亡,婴儿父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婴儿从母体产出的那一刻起其生命权就不容侵犯。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

具体到本案,婴儿父亲在给婴儿喂水这一行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不可能出现死亡这样的事情,不要求婴儿父亲在给婴儿喂水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引起婴儿死亡。因此,婴儿父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婴儿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

那么,医院是否要对此事承担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医院对照料男婴时应注意事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则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男婴的父亲应对该起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阿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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