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在鱼塘触电后掉进水中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1万元。案情显示,男子段某出生于1999年,是一位网红。2020年9月7日,段某因触电掉进水中身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显示,段某的死亡原因是“意外触电”。

也就是说,可以明确的是,段某不是触电掉进水中后溺水身亡,而是掉进水中已经触电身亡。

段某的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者,其应当对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故应当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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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段某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是段某家属发起的维权之诉,即民事侵权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本案是属于后者。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只要被告所管理的高压线发生导致人员伤亡,不管其一方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供电公司能够证明是被侵权人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而造成的。

所谓故意的,这一点顾名思义,无需说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压线是属于非常危险的设施,一旦管理者因疏忽大意未尽义务那将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管理者必须要对自己所管理的设备充分、全面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

管理者有没有尽到义务的表现主要有:管理者在高压线旁边设立警示牌、有没有设置保护装置等等。

当然,段某出生于1999年,事发时已经21岁,属于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其一方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如果其一方当时的行为有没有一定的过错,也将影响过错责任的划分。

综上,供电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一方能否证明自己充分、完全履行了义务,自己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否则其一方就会被判定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段某也存在过错,将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段某会存在过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