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第一案,父亲消费维权为何成敲诈勒索被判刑5年?”郭某购买施恩公司生产的奶粉,经有关部门检测后确认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并向社会公布。郭某带女儿检查后显示异常并将剩余奶粉送检,结果表明三聚氰胺含量偏高。郭某多次向施恩公司索赔,并向社会媒体反应女儿食用后的危害情况。

后双方达成和解,施恩公司补偿郭某40万,郭某出具不在追诉并放弃赔偿的书面材料。不久电视台播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向奶粉低头》的视频后,施恩公司与郭某联系此事,郭某提出其妻子因此事流产并患有精神疾病,要求赔偿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共计300万,如果不满足要求,就向国内外媒体对该公司进行负面报道。公司因此报警成郭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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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郭某构成敲诈勒索判刑5年,郭某上诉后被维持原判。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广东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次维持5年原判,郭某父亲不断申诉,广东高院决定自己提审,最终改判郭某无罪。(来源广东高院)

@王仪律

三聚氰胺事件最早来起源于这个案件,而这个父亲因为消费维权被公司报警称敲诈勒索更是让三聚氰胺上升到全民讨论的程度。

一审、二审,甚至是发回重审后的审理都认为郭某构成敲诈勒索,所幸广东高院最终认定郭某无罪,不构成敲诈勒索,而这个认定已经是距离郭某被抓过去7年。那么郭某最终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郭某的行为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消费的维权。他具有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消费关系是他维权的法律基础。

本案中,是公司主动和郭某联系赔偿,而且即便是在公司报警的前提下,公司依然多次和郭某协商相应的再次赔偿事情,这些都是符合普通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特点。也就是说,双方是自愿的。

其次,郭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郭某的索赔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公司生产的奶粉不符合要求,导致郭某女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公司自愿赔偿40万,完全没有问题。

虽然这40万的赔偿超过了当时专门处理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是郭某女儿受伤的程度并没有经过鉴定和评估,如果依次认定郭某具有敲诈故意,那有些不公平。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要求犯罪行为人采取了威胁要挟的行为,迫使对方交出财物,在威胁的内容上则是人身伤害或者揭发违法行为等。

郭某虽然说过如果不满足要求,就通过媒体公布此事,但消费者选择向媒体公布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是行使权利的表现,而且在郭某说出这个话要求索赔300万之前,奶粉事件已经被政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奶粉质量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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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郭某所谓的妻子流产、精神病等事实对公司更是不能产生任何的恐惧心理,根本就无法构成敲诈行为。

这件事情被改判可以说是对社会一个极大的鼓舞,一是让奶粉事件当事人得到了正义的结果,二是告诉社会解释清楚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通常来说,需要考虑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明显违背对方的意思,是不是实施了要挟的行为,索赔是不是有依据,数额高低以及是否经过正常的程序处理。我们不能认为消费者只要是提出向媒体曝光并索赔就说是敲诈勒索,否则就容易引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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