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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21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强奸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群与被害人马某米相识并添加为微型好友。杨某某自称阿訇并以生病治理等为由,骗取马某米、马某某白(马某米奶奶)人民币共计79236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马某米诱骗至临夏市、广河县,在宾馆内将马某米强奸。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一微信群与被害人马某米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为阿訇,以自己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骗取被害人马某米人民币47650元,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马某米现金汇款5300元,为骗取马某米信任,期间通过微信方式退还被害人马某米11200元。合计诈骗被害人马某米人民币41750元。

2019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马某米认识被害人马某某白(马某米奶奶),并在马某某白家居住既然,谎称自己是阿訇,在取得马某某白的信任后,以自己身患疾病、需要看病为由,分三次骗取马某某白现金人民币37000元。

以上合计诈骗人民币78750元。

2019年10月4日被害人马某米为索要被骗钱款,被被告人杨某某以还钱为由骗至临夏市民族宾馆,在宾馆内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马某米实施了强奸;几日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以威胁方式将被害人马某米诱骗至广河县三甲集镇先得宾馆实施强奸。

被害人马某米陈述:(2020年7月2日)2019年9月份我在一个学习阿拉伯语的微信群中认识了微信名为“杨阿訇”的人,在学习过程中对方加了我为好友,此后杨阿訇以看病为由陆续跟我借钱,我见其是阿訇就相信他,用微信多次给他转过去了。

2019年10月4号左右,我跟杨阿訇要钱,对方让我自己来陆续民族宾馆来取钱,并拒绝转账和银行汇款给我,下午两点左右到达了临夏民族宾馆,对方要走了我的身份证给我开了一间房,并说钱还没有到,他的学生拿着现金正在来的路上,让我等会,我就在宾馆房间等待,大概18时左右,杨阿訇来我房间给了我一瓶饮料,说他的学生在路上马上就到了,我喝了口水,没过一会我就睡着了,当我醒来时全身赤裸,而杨阿訇就坐在我的旁边,这时我明白了发生的事情,就开始和对方理论,还说要报警,杨阿訇见状立马答应还我钱,还不上的话让我报警。

大概过了3天左右,杨阿訇让我去三甲集先得宾馆找他,并说不来的话就把那天晚上的视频发给我家人,我害怕他真的会发过去,我就去了三甲集宾馆见他,到宾馆后对方以视频为威胁强行与我发生性行为,就这样从10月4号开始到10月19号左右,对方以视频为威胁从我跟前要走了4500左右,并强行开房六七次。

后我老公催促我跟杨阿訇要钱,我就联系了对方,但对方说我要是要钱的就把视频发给我老公,这时我就讲所发生的事情全部告诉给了我老公,我老公就给对方打了电话,跟对方说让他把钱全部还还回来,对方说会还钱,但是过了几个月对方不承认跟我借钱了,说完就联系不到他了,我就来报案了。

(2021年5月17日)2019年10月初,杨阿訇说要给我之前的借款,随后我前往临夏市民族宾馆找他,当时我有点感冒,浑身无力,就在一家药店购买了感冒药,之后杨阿訇告诉我钱你还没有取出来让我在宾馆等等,杨阿訇带着我去了民族宾馆的一间房间内,他给了我一瓶水,让我把药喝上。喝完药后,我躺在床上休息,杨阿訇躺在我身边,并将我戴的纱巾去掉了,并给我说:“我是阿訇,我给你吹‘杜瓦’”,之后他不停的在我脸上亲吻,一只手抚摸着我的乳房,另一只手伸进我的内裤抚摸我的下体。(后略)

过了几天,杨阿訇给我说:“你现在到广河县三甲集街道找我,你如果不来找我,我就把我和你的合照发给你的家人”,后我就去了三甲集街道见到了杨阿訇,跟着他到了三甲集的一家宾馆,进去以后我坐在床边杨阿訇家把我推到,期间我反抗了,但是我想已经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就没反抗,过了四五分钟他就射精从我身上下去了。第一次是杨阿訇以还款为由骗我去了临夏市民族宾馆,发生性关系时我一直在反抗;第二次是杨阿訇以公布照片为由威胁我去的广河三甲集的一家宾馆,发生性关系时我反抗了,后面我没有反抗,因为我想已经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就没反抗。

来源: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发:九州卫士,在此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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