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是辽宁省抚顺市人,在该市XX区有一套130平米的住宅,位于一层,杜某将该房屋用于经营小超市多年。

2011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杜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过征收评估,征收办同意按照非住宅补偿标准,对杜某进行补偿,价值为每平方米8000元。

2012年9月,征收办和杜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杜某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办同意给杜某安置一套面积同等大小的非住宅房屋,并且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0元过渡期补助费。

但协议签订后,征收办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杜某多次与征收办沟通都没有结果,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改为按照每平米8000元进行货币补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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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征收办答辩

涉案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当时征收办工作人员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杜某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不应按照非住宅的商用标准进行置换,所以才导致后续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征收办同意解除协议,但对杜某的货币补偿应按照当时的住宅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请求解除协议,以货币进行补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杜某和征收办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征收办至今未对杜某进行安置。现杜某请求协议,要求以货币形式对其进行补偿,而且征收办也表示同意,解除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法院予以支持。

杜某要求货币补偿,区征收办也表示同意,但对补偿标准产生生意。

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房屋的价格,约定为每平方8000元,该价格是征收办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在协议中以此作为价格,可以认定双方就该价格达成了合意。因此在区征收办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应按照该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综上,杜某请求按照8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1、解除杜某与征收办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

2、征收办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标准向杜某给付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