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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荣获第八届

杭州律师论坛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委会二等奖

摘要: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酵,多频道网络“MCN”公司应运而生,近年来,其数量及规模均呈极速扩大态势。该类公司与各自旗下网红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唯一,实务中所出现的纠纷因此也会显得较为复杂。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多频道网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合规要点以及由此衍生的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键词:“MCN”机构 网红 法律关系 合规 新业态

一、“MCN”与“KOL”概述

(一)“MCN”概述

1、概念

“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指多频道网络,是网红经济运营模式的一种。这个概念主要是从国外引入,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各类短视频平台例如抖音、小红书等兴起,在技术、资本、流量、疫情大环境的影响下,近些年来“MCN”机构在国内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MCN”机构实际是网红背后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因此也被称为“网红背后的推手”。它们可以组建专业团队,提供更多的创意供创作者们使用,将一些专业内容以及创作者的原创内容进行结合,并对原创用户的日常发布内容进行管理。再利用资本力量对发布内容进行运营包装、宣传推广,达到持续性输出,保质保量,不断拓宽受众面汲取流量,形成规模化的商业态势,提高影响力,实现商业变现。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推动公司的发展,也提升了网络红人的自身价值。

2、签约对象

就“MCN”机构的签约对象而言,不难理解大多数都是网红群体,这也是下文笔者将要着重探讨的两者之间所形成的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而且现在很多“MCN”公司所签约的不仅仅是自带流量的网红,还有很多素人,因为他们具备通过专业团队的包装将素人打造成网红的能力和经验。除了这一群体,公司的签约对象当然还包括广告主、代理商等,公司作为网红的“经纪人”时,除了帮助网红运营管理社交平台,促进粉丝增长,也会代理网红与上述广告主、代理商进行签约。当然它们的签约对象还包括社交媒体平台,例如短视频、直播等。

(二)“KOL”概述

1、概念

“KOL”(Key Opinion Leader),在营销学上是指“对产品的信息有更准确的理解,理解内容被相关的群体所认可,而且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影响力和信任力的人”。当下这一类人就有了更多比较接地气的称呼,例如网红主播(以下关于“KOL”均以网红主播代称)、达人、红人等等。

或许我们也会有疑问,这样影响力较大的群体,为什么一定要与“MCN”公司进行签约,利益共享,而不是靠自己与广告主、代理商等进行签约进行流量变现呢?正如前文所提到的,“MCN”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网红背后的推手是因为他们可以配合提供专业的内容,优秀的素材,为签约的网红主播牵线广告资源、直播需求等,更加有利于实现流量变现,于是“MCN”公司就几乎成为了超越中介的存在。

2、签约形式

通常“MCN”公司与网红主播之间会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签约的名称抬头形式各样,协议的内容也包含合作方式、分成比例、账号归属、是否为独家、违约责任等。然而,双方究竟会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笔者在下文将会进行更详细的阐释,实务中法院也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进行判断,签署协议的名称并不会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唯一依据。

(三)网红经济背景与发展现状

1、背景

互联网网络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从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等平台兴起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仅选择在网上进行购物、学习等活动,近些年来更是将网上看直播、短视频、录视频和社区互动等娱乐方式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从而带动了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红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背后“MCN”公司的助力,像李佳琦、李子柒等头部网红,其背后则与美 ONE、微念等成熟的 MCN 公司息息相关。

2、现状

现如今,随着直播带货潮流,“MCN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飞速的程度,我们在抖音等平台上关注的很多的博主背后都有着“MCN公司”的指导,其视频内容也较其他没有受过指导的人来说更为优质。目前,甚至一些广电媒体、国有控股企业也正在加入短视频的发展道路中,可以说MCN模式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正如火如荼。

很多的网红主播直播带货,也是MCN公司的要求,没有公司的指导,他们也很难走红。但如今也有着很多不正规的MCN公司,其不给网红任何指导,只在爆火后向网红获取利润,这对于网红的发展来说并不合理。所以本文也旨在通过对“MCN”公司与网红主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谈谈这类公司的合规要点以及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些问题。

二、“MCN公司”(以下称MCN)与“KOL”(以下称网红主播)法律关系探讨

(一)合作模式

MCN与网红主播的合作模式当然不是唯一的,目前来看双方合作模式主要根据网红主播的相关类型和特点分为签约型主播和孵化型主播。

1、签约型合作模式

MCN在选择合作模式的时候会特别考虑网红主播的流量,对于自带流量的网红主播,它们有自己的网络账号,已经具备一定的粉丝基础和话题讨论度。但是到达一定基础之后,她们会遭遇创作瓶颈,需要增加流量,这必然在作品产出和成本上有了更高的要求。这时候她们就需要通过MCN的合作完成商业转型。MCN 会在选题、内容、拍摄等各阶段为其提供专业化、团队化支持。这一类型合作模式即为签约型,也是目前的合作主流态势。

2、孵化型合作模式

孵化型是指 MCN 通过培育孵化将有潜力的素人打造成网络红人,寻求流量变现,故而称之为“孵化型”。

(二)商业模式

当下商业模式主要方式是通过广告投放、电商直播带货、打赏、知识付费、版权、补贴等,其中广告投放、直播带货则是MCN 变现方式的主要来源。直播带货又可分为视频图文内容,例如爆火的李子柒,则是通过制作精美的田园生活短视频,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粉丝关注;也可分为主播带货,这一类是通过主播进行视频直播互动的方式,以”电商一哥”李佳琦为代表。[ 《网红“工厂”:MCN机构的发展历程、兴起逻辑及未来趋势》,张培培,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三)法律关系

1、司法现状

关于MCN与网红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往往会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主播签约合同》《委托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实务中接触到的签约名称抬头种类繁多,实际上MCN与网红主播之间法律关系也非单一。

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会涉及视频创作、账号归属、分成、违约金等。具体也需要从实际的权利义务出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本文主要从劳动关系及民事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2、劳动关系认定现状

(1)认定因素考量

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就是最直观的依据,但事实上MCN机构当然不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工资、社保、解除补偿金等成本的投入。但两者之间若产生纠纷,网红主播却往往会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通过实务判例可以发现,最终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非常少,因为网红主播这一群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及薪酬发放等均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差异较大。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考量,当然不能局限于形式上所签署的例如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需要考虑MCN实际上对网红主播的管理关系,比如MCN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网红主播的适用,是否需要按照公司的考勤、奖惩制度等进行执行。另外就主播的收入而言,是与时长挂钩还是根据分成模式,直播场所是不是必须固定在公司的某个直播间等。即需要从MCN对网红主播的出勤、培训、场地、薪酬等方面管理安排,从合同的履行过程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即使名义上为合作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考量

如上所述,既然MCN一般不会与网红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则有可能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MCN与网红主播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网红需要接受MCN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其次就是MCN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主播必须遵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当MCN与网红主播发生法律关系争议时,应当从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的履行过程、权利义务约定,管理上的隶属关系等进行判断。具体涉及到MCN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网红主播,网红是否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者就是结合是否有考勤,门禁卡,微信群或工作邮件的沟通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量。

根据浙江高院的相关规定推导:如MCN招用的网红主播系内部职工,大多鉴于孵化型关系,一般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如网红主播系从外部招用,工作期间这些人员只接受公司一般指挥和管理,一般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外部招用的协议进行具体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3、合作关系认定现状

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则上是MCN为网红主播提供策划、技术支持,网红主播提供劳务,双方更多体现的是共同发展,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形式,往往通过签署经纪合同为主,具体权利义务也均由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人身隶属性,劳动关系下网红主播要受到MCN的制度约束,受其管理,而合作关系下主播们就有了更多的自主性,比如什么时候直播,在哪里直播,播什么内容等等,一般公司不会有太多的干预。另外关于主播的收入,劳动关系下主播的收入由MCN发放,具有工资的形式特征,而合作关系下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分成分红或者是观众打赏等。

4、相关法律规范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除了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就业形态的法律关系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也急需新的规范出台进行调整。去年7月,人社部联合八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意见载明在互联网平台的依托下,目前新就业形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订立劳动合同;一种是依托网络平台从事自由职业自主开展经营的,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就是“新业态”,它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平台或机构又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这类群体就应当订立协议从而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上述前两项可明显对应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分别由劳动法律和民法典调整,而最后一种“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则是首次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之中。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态,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实务中面对该类争议,也需要从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从劳动自主性、经济依赖性等不同维度层面进行区分。

三、“MCN”合规要点

(一)为什么要谈合规?

1、国内MCN发展趋势

近年来,MCN机构在国内发展迅猛,具体体现在机构数量、规模快速扩张,融资能力增强且营收规模高,整体市场规模已达百亿元级,远超国外。享有千万级粉丝的网红主播们也与 MCN 机构合作密切,共享收益。这也是各大平台的大力支持、产业链条完善、变现方式丰富所造就的。[《MCN机构发展动因、现状、趋势与变现关键研究》,郭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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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https://www.maigoo.com/maigoo/

7804mcn_index.html ]

如上所述:MCN机构数量众多,发展飞快,但是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很多公司并不十分规范,有些甚至成为了无度“剥削”网红主播的存在。只有MCN集体的良性发展,网红主播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够进一步共同促进新业态和网红经济的繁荣,因此,MCN的合规势在必行。

2、国家网信办“整治行动”

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开展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4月,网信中国从严整治MCN恶意制造“网红账号”行为、恶意“串联互动”博流量、恶意发布同质化文案炮制热点等行为;督促MCN切实履行签约账号管理责任。可见随着这一行业的兴起繁荣,国家层面已经充分引起重视,对于MCN的乱象进行严格整治,加以规范。

3、央企国企合规趋势引领

当下“合规”一词早已成为了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各大央企国企的合规之路已经如火如荼地推进。在今年4月19日的发布会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还表示,要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进力度,指导中央企业着力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动态监管、事后监督问责的全覆盖、全链条的合规管理体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533540688887410&wfr=spider&for=pc]在这样的合规大背景及趋势推动下,各大MCN机构也更应当紧跟潮流,积极推动自身合规体系的开展和完善。

(二) “MCN”公司从哪些方面做合规?

1、内容合规

网红主播的流量维持大多是基于持续不断的内容输出,短视频也好,图文也罢,各种素材的堆积创作都离不开其背后MCN公司的操作运营。因此,MCN首要的就是把控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拒绝“擦边球”行为。一旦经营账号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很有可能直接被封号,禁止从业,这对机构和网红而言都将是致命的打击。

2、数据合规

在不断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当下,数据合规是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当然MCN公司的业务也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也包括网红主播的个人信息数据。在处理数据时,必须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广告合规

正如前文所述,MCN和网红主播收益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是广告投放,因此在投放广告内容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台的规定。在承接推广业务时,要对推广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产品进行测评,不得虚假宣传或是发布其他违规内容。许多明星承接的广告内容,已有很多“翻车”的前车之鉴,所以MCN也要指导网红主播们在承接广告代言时必须是自己亲自使用测评过的商品,且宣传时必须真实反馈。

4、制度合规

除了业务条线之外,MCN公司的内部制度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许多企业的合规之路就是从规范内部制度开始。制度规范首要的就是建立规章制度的体系,把握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

其次要注意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经民主程序。最后实务中企业容易忽略的是制度公示或告知问题。

MCN的规章制度合规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首先:制度内容必须合法,这是规章制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制度内容必须合理,合理性也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一,合理性在实际操作方面更依赖于制度的完善。

(2)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其次: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职工讨论,工会协商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体现民主程序的过程必须留下对应的书面记录,相关参会人员都必须签字确认。实务中不难发现,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缺少民主程序从而导致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非常之多,因此,要充分予以重视。

(3)规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

再次:没有向员工公示的制度对员工仍然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规章制度要具备正确的公示方式,以及做到该公示是针对公司的全体员工。公示环节需要留下证据,即要有相应的记录留存。

就公示或告知记录而言,比如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件,添加例如“本人已经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类似文字说明,由新老员工都进行签字确认;比如开展培训,将规章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都予以列明,员工参加培训并在列明上述内容的签到表上签字;比如进行考试,将规章制度的名称都列入试卷;比如“钉钉”的线上公示方式,最好能显示“已读”。

5、签约合规

签约之前,应当明确知晓双方意图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MCN如果与网红主播建立劳动关系,就要承担存在劳动关系带来的后果,比如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劳动保护、解除补偿金赔偿金等。一旦认定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的判决,一般更注重对网红主播的权益保护。而民事关系中,当然更倾向于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发生争议的判决结果也往往由于竞业、独家合作、违约金等约定更利于MCN公司。

基于MCN的签约立场,更要注意的是合同中要明确网红主播关于肖像权的授权使用、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个人形象、违约责任等约定。

四、网红主播签约注意事项

(一)网红主播立场如何选择?

虽然MCN发展很快,公司众多,但存在不合规的公司也很多,所以网红主播在签约时应注意公司背景,可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等先行查询,初步了解。

其次要注意签约内容,对于一般的合作关系,要避免自己成为给公司赚钱的工具人。特别注意权利义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的设置应当客观合理。目前常见的有直接约定500万的违约金,这就是不合理的约定,应当从MCN成本投入、分成收入、粉丝情况等角度合理设置相应违约金,故对于不合理的约定应当明确拒绝;若公司对网红主播的管理控制很强,需要注意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学会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二)直播账号所有权

直播账号也是网红经济中重要的一环,直播账号的价值与平台、内容、流量、主播本人等息息相关,其价值难以确定,但是具有财产属性。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关于直播账号的归属,笔者认为首先要先要看双方合同中有无事先约定,在排除格式条款的前提下,账号归属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权利划分。

对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账号与网红主播本人已经存在密切的人身关系,例如在注册的时候就把账号名称与其本名进行关联,或者用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在运营过程中网红主播本人投入自身精力进行创作运营,宣传推广,账号具有财产价值,而MCN只是在运营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该种情况下原则上账号归属于网红主播本人。

如果MCN与网红主播是孵化型的合作关系,账号系MCN 机构注册,发布内容系机构进行策划制作且由机构进行营销推广的,甚至由机构旗下不同网红进行轮流使用的,那么该类直播账号原则上归属于MCN机构。 [ 《KOL网络账号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分析——以KOL和MCN机构的解约纠纷为视角》,张华洁,载媒介经营与管理]

五、由网红主播所延伸的“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之思考

(一)现状

近些年,我省在电商、快递物流、网络平台等新业态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也保障了大批劳动者就业。据不完全统计,我省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从业人员达300 万人,间接就业创业达600万人,并以每年15%的速度持续增长。

新业态从业人员具备年龄轻、学历高、流动性大等特点,用工形式也更灵活。正因如此,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够清晰,劳动者难以直接纳入劳动保障体系。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思考

1、面临问题

(1)劳动关系认定难

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正如网红主播与MCN之间目前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也占少数。很多平台企业为了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常采用签署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方式,“去劳动关系化”倾向突出。

(2)权益保障难

我们不难见到日常生活中外卖小哥们忙于送单的身影,这种放任劳动者赶时赶量的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以及疲劳猝死等伤害。但发生事故后,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因此也无法享受到社保利益,通常用协商、商业保险进行解决,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3)劳动维权难

如上所述的许多问题,劳动监察部门难以介入执法,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常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

2、应对策略

针对新业态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国家层面人社部已于去年发布指导意见,在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强调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我省在健全制度、强化工会作用等方面也在进行积极试验,如探索“单工伤保险+工伤补充保险”的保险制度,实现保障劳动权益和分散企业风险的双重目的;如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形式,解决建会难和入会难等问题。

此外,应坚持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平台企业应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按规定实时上传在线平台,统一监管,以便于统筹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问题,减少纠纷,破除维权难等困境。[《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参考文献

一、《狂欢的背后:电商营销业态中“直播带货”用工关系的标准示范与法律对策——以MCN机构与平台主播纠纷132例裁判文书为样本》,赵海川,正定县人民法院;

二、《多频道网络(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路径研究》,张伟佳,载劳动关系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三、《网红“工厂”:MCN机构的发展历程、兴起逻辑及未来趋势》,张培培,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四、《KOL网络账号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分析——以KOL和MCN机构的解约纠纷为视角》,张华洁,载媒介经营与管理;

五、《MCN机构发展动因、现状、趋势与变现关键研究》,郭全中;

六、《MCN行业法律风险浅析》,刘明,霍枫;

七、《网红经济背景下MCN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分析》,黄栋;

八、《浅析MCN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九、《浅谈MCN运作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十、《网红与MCN公司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要点—评李子柒事件》;

十一、《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十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十三、《我省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郎希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治理等。

担任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

主要荣誉: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分论坛优胜奖

浙江中小企业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著作文章:

《浅析有限公司股东分歧之解决策略--以适用公司法规定五之第五条为鉴》《话说假期之:病假怎么请?工资怎么发?》等等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委员

擅长企业法律、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类纠纷的处理,在非诉领域,协助团队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制定和建立公司规章制度、风控体系。在诉讼领域,尤其在处理公司诉讼、企业用工、婚姻家事等领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作者简介

章吴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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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维护、诉讼,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设计

执业格言: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