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就在刚刚,湖南邵东市街头发生了让人极其愤怒的一幕,本应是人民公仆的公职人员,竟然当街殴打掌掴残疾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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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据现场群众拍摄的视频显示,一名残疾商贩骑着三轮车沿街售卖柑橘,几名身着执法制服的男子将其拦下,并且对残疾商贩进行训斥,面对强势的城管,商贩拄着拐杖一直忍让后退,直到后背靠上了三轮车,退无可退,样子十分可怜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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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领头的男子脱下了执法服装,随后“啪!啪!啪!”,连续多个巴掌打在了残疾商贩脸上,可是,尽管受到如此伤害和侮辱,商贩依旧不敢还手,因为他害怕,害怕被收了吃饭的家伙,家里还有老人,还有孩子,还有一大家子人等着他养活。

目前,该视频已经在网络上疯传。

网友观点

对此,有网友表示,很难想象在如此艰难的时刻,有的人想的不是服务好群众,而是仗着自己手里一点点权力,不有余力地欺负人家,如此恶徒,不严惩的话,怎么能平民心?

也有网友表示,可别又是临时工背锅了哈,这次必须开除!

天平说法

看了现场视频,心里久久难以平静,被打的是谁的儿子,谁的父亲,谁的丈夫,人家纵使身体残疾,可是依然自强不息,这是真男人!反观打人者,穿着代表国家、代表人民的执法服装,做的却是如此恶行,如此人员,怎么进入我们执法队伍的,不是为人民服务吗?怎么变成打人民耳光了呢?

这到底是打了谁的脸!

那么打人的城管队长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呢?

一、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首先,当街打人,这是不争的事实,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并且殴打的对象还是一名拄着拐杖的残疾人,影响极其恶劣,建议从重处罚!

其次,如果被打的商贩伤势严重,构成了轻伤二级及以上,那么打人的城管队长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还需要对被打的商贩进行民事赔偿,包括治疗住院费用、误工费用、差旅费用等等,由于是当街打脸,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如果打人者还想要得到谅解书,那么还需要赔付一大笔钱,具体多少双方可以协商。

同时打人者的所属单位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毕竟当时打人者穿着单位的执法服装。

二、行政处分

据悉,打人者可是城管执法队的一名队长,这可不是什么临时工,这是实打实的有编制的国家公职人员!

除了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外,还会受到所属单位和监察机关的处理,而此次城管队长殴打残疾人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对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可以予以开除,本案中,打人的城管队长殴打残疾人,影响极其恶劣,理应开除!

处理结果

在事发后不久,当地有关部门出面表示,打人的确实是城管队长,目前,已经被开除公职并且行政拘留5日。

最后,您觉得这个处理结果怎么样?欢迎留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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