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脱衣打残疾人摊贩耳光!12月5日,湖南邵阳,邵东市廉桥镇街头,一名架着双拐的残疾人站在一辆装着货品的三轮车旁,与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执法人员突然打了残疾人一耳光,接着又是持续几耳光。整个过程残疾人摊贩都未还手,只是嘴上争执着。

而这名打人的执法人员似乎还不解气,脱掉制服,还准备继续与对方“武斗”。最后在另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群众的阻拦下,才没有将暴力升级。

视频一出,引发大众哗然,当地表示已对涉事执法人员调查,公安机关也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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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什么原因,这名执法者的行为都是极其的不应该的,第一对方是一名双手撑拐的残疾人,第二你是一名执法者。

从情理上,你是在欺负残疾人;从法理上,你这是知法犯法。所以不免会引发大众愤怒。

即便是这位残疾摊贩违法在先,那么执法者也应当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

但法律绝对没有赋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对待相对人的权力,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人不得非法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侵害,哪怕对方是违法者,也应该由法律惩罚,而不是个人私刑。

这名城管执法人员打人耳光,当然不具有随意性,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因此应定性为殴打他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名城管殴打的就是残疾人,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形,应当在十日致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者代表的是政府,是法律。如果执法者本身不能以身作则,依法执法,那就是对法律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