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发布了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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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宁波市教育官网

通知涉及内容:退出待遇以及教师退出渠道,包含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快来和课代表一起看看吧!

一、教师退出渠道的种类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一)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二)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三)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四)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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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一)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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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

(二)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三)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的。

四、哪些情况可以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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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且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三)待岗培训后,经考核认定仍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四)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经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要求的。

五、哪些情况申请离岗退休?

学校与教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教师提出离岗退养申请,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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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待岗期间,应安排待岗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可结合实际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教师待岗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

教师离岗退养期内,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不计算教龄和中小学教育工作年限。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随着浙江省宁波市,发布了征求教师退出机制意见后,预示着各地区对教师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并不是上岗后就能永远“铁饭碗”,一旦违反相关要求,不止会被转岗、待岗,还会被解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