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窦娥还要冤!”江西吉安,邱某与廖某为邻居,房屋相邻,邱某多次要求廖某将其房屋围墙拆除未果,于是乘廖某上班之际直接将围墙拆除,后廖某将围墙砌好,邱某又两次将围墙和边上的厕所拆掉。廖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认为郭某擅自拆墙侵权,要求赔偿9000元。

郭某拿出证据后,让人吃惊。原来廖某所修建的围墙、厕所占用两家公用通道,且廖某在公用通道里养鸡鸭严重影响自己店面的使用。更为重要的是郭某已经举报廖某的围墙和厕所是违章建筑,当地正政府已经做出认定该部分确实是违章建筑,自己无需对违章建筑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赔偿2000多元。(来源吉安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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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邻居之间,因为房屋问题引起的纠纷非常常见,尤其是关于建筑占道的问题,更是矛盾发生的主要集中点。本案虽然也属于这方面,但不同点在于廖某的围墙本身就是被镇政府认定的违章建筑,而且影响郭某的采光等权利,郭某也多次要求拆除未果,这种情况下擅自拆除,法院为何还要郭某赔偿呢?

这个问题的核心有两个,第一就是廖某的围墙和厕所是不是违章建筑。很多人觉得镇政府已经做出认定,确实是违章建筑还有问题吗?难懂镇政府的认定不算吗?

其实本案中镇政府认定属于违章建筑确实是不算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县以上的土地主管部门处理,而且并不是说郭某举报了,政府说违章就是违章,还需要听取廖某的陈述和申辩。

然而在本案中,郭某擅自拆除的最大依据就是镇政府做出的违章建筑认定,而现在这种认定是无效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违章违章建筑拆除认定的规定,所以,郭某自然是不能依据镇政府的说法来拆房。

第二个问题就在于郭某擅自拆除廖某的围墙在法律上已经属于妨害廖某战友的行为。尽管客观上廖某的围墙和厕所可能确实是违章建筑,但是在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前,这种建筑还是具有价值的。

如果廖某修建的围墙和厕所不受到任何的保护,那么郭某就可能一直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甚至是拆除廖某合法的家,这对于正常的生活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除了违建人自己和有权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擅自拆除,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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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有理也要采用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否则就要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至于郭某的冤枉,也只能说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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