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张某及妻子陈某居住在房屋内。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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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虽然都是一家人,在面对重大利益时还是出现了矛盾,小张父亲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两败俱伤。

张某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成交价为10元,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通俗来说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处理身份关系有着相同的目的和打算,彼此没有异议。

本案中张某称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小张上学的需要,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基础,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主张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小张上学的需要,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加以证明。

此外《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如果张某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张某无权要回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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