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江苏无锡中院通报一起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起诉收回的案件。
案件情况
张某购买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居住。孙子小张到了入学年龄,为了让小张进入小学读书,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将房过户给小张。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后来,陈某住院,老夫妇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张某认为,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儿子认为是自愿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认为房子是张某赠与小张的?
询律释法
本案中,张某虽然以10元的成交价将房子“卖给”小张,但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因为其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所以张某和小张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可以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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