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将他人亲密照偷发朋友圈宣传,照相馆构成侵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小明与小美在本地一家小有名气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小明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照相馆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朋友圈,使用小明与小妹的亲密照进行业务宣传。小明发现后勃然大怒,认为照相馆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照相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照相馆未经小明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小明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小明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小明及小美的亲密照,照相馆亦侵害小明的隐私权。结合小明的合理维权开支、照相馆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照相馆向小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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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自己拍摄的作品,为何不能用作宣传?我们试着分析一二。

照相馆以小明和小美为拍摄对象拍摄作品,其中,小明和小美是肖像权人,而照相馆是著作权人,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

目前来看,照相馆将拍摄作品作为商业宣传的工具使用,首先侵犯了小明和小美的肖像权。

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二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肖像侵权:1、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照相馆未经小明和小美同意而将二人照片发布到朋友圈用于招揽生意,满足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次,照相馆将其所拍摄的亲密照片直接发布到朋友圈,也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隐私,如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就在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之内,如人体的生殖器官或其他隐私部位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照相馆将涉及小明和小美隐私部分的照片进行公开,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当然,肖像侵权与隐私侵权并不是永远同时存在,二者之间属于交叉关系,如果公开他人肖像时,未经同意,将其隐私信息公开,则侵犯隐私权;如果公开他人肖像时,经同意公开其隐私信息或者公开的肖像不包括隐私信息,则不构成隐私侵权。同时符合肖像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则构成双重侵权。隐私信息包括他人的隐私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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