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周朝就开始有“纳彩”的说法,好几千年了,没有办法改变。

1.彩礼意味着对女子和女方家庭的重视

女方可以一分钱不要,女方可以收二十万返回四十万,但是男方家庭应该给。无论多少,都表示男方家庭对女孩的重视程度和对女方家庭的尊重。

女孩很少有不要一分钱嫁给男方的,那样会被男方家庭男方所有亲戚朋友看不起,更会被女方家庭和亲戚朋友轻视。

2.彩礼让男方父母的钱变成女子的婚前财产。

大多数女方父母收到彩礼,都把钱给了女儿,甚至给的更多,这样,男方父母的钱,就变成女孩婚前财产了。结婚后,该笔钱就用来建设小家庭了。

3.很多地方也不用给彩礼。

出差中,对面是一个会计,她回湖北宜昌去参加妹妹的婚礼,问她妹妹是否收彩礼,她说不知道。问她自己结婚是否收彩礼,她说没有。而且,他们家长没有收彩礼习惯。

二、法律不禁止收彩礼,禁止借彩礼为名买卖婚姻

1.我们国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 不禁止收彩礼,一定条件下应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索要彩礼是不是等于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彩礼应该返还?

法律规定来简单,实际生活非常复杂,比如以下情况,收到彩礼20万元该如何退?

1.已经订婚,娶亲日子也定了,女方已经准备好嫁妆,告知所有亲戚朋友。男方又与前女友旧情复燃,决定不娶了,女方整个家族认为受到奇耻大辱。彩礼该退吗?

2.办完婚礼,没有领证,女方住到男方家两年多,生了一个儿子,男方嫌女孩身体不好,和婆婆吵架,不要女方,把女孩赶回家。彩礼该退吗?

3.结了婚,领了证,两人生活了一个月,男方意外去世了。彩礼该退吗?

4.600万买了套房加了女方名字,生活两年离婚,房子该如何分?

5.小夫妻结了婚领了证,彩礼给了丈母娘,老公让女儿回娘家给妈妈要彩礼,妈妈该给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可以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可能只是办了酒席,但是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二、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虽然说双方已经是夫妻了,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同吃同住在一起,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三、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有些地方的彩礼可能动辄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对于家庭比较困难的或则家庭情况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礼后可能就会负债累累,这样的情况离婚的话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起来了解!(湖南高院)

四、退彩礼也不是全部退回,可以判决退回部分彩礼

要正确理解最高法关于彩礼问题的司法解释

彩礼的问题非常复杂,最高法的规定太简单太原则,各地法院基本上不会完全按照规定判案。如果有了孩子,可以用孩子抚养费抵顶彩礼。

五、给未成年人的“彩礼”不退还

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这样判!

彩礼是大部分民间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婚约彩礼却未必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019年,15岁的被告小丽(化名)与37岁的原告方某相识,并不顾父母反对坚决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方某给小丽购买了金手镯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方某在银行取出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交付给小丽母亲,约定再过几年,等小丽成年后就举行婚礼。2020年6月,两人产生矛盾分手,方某多次找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要求返还彩礼,因讨要没有结果,方某将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

宛城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丽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方某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该案的宛城法院红泥湾法庭庭长秦柯称,本案中方某向小丽的母亲刘某交付66000元彩礼,约定等小丽成年后举行婚礼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方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方某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小丽在其父母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执意要与方某同居生活并约定婚姻,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小丽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遇到此情况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寻求帮助,还接受方某给付的彩礼,实属不妥,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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