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2-12-04 18: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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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部分人会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别人用作其他的生产。但是出租的土地上往往都会有青苗在生长,那么在土地出租之后青苗费补偿给谁?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律师解读

首先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言外之意就是谁种植的就归属于谁。

但是在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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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经常说的这个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关于归属于谁所有的问题咱们还有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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