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鼓动我们把自己的罪恶用美德的外衣掩盖起来,企图避免别人的责难。”谎言的存在,是企图将人们犯下的罪恶掩盖或者抹除,以此逃避正义与法律的制裁。但因为建立在虚伪与欺骗之上,谎言往往是难以维系的,就像看似精美的花瓶,外表虽然华丽,但只要一受到外力的冲击就必将会碎裂一地。

发生在天津的这起案例,就有关于一出不攻自破的谎言。一男子因为参与了PC被警方处以15日的拘留以及5000元的罚款,一般人可能也就默默接受这样的处罚结果了,毕竟实在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这名男子却是个“硬骨头”,非说“我们是情人,怎么能算PC呢?”以此将公安局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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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生活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一名供货商,早年间和妻子结婚,婚后生下了一双儿女,一家四口原本过着幸福平淡的生活。张某在外当供货商的收入还算不错,以一己之力便能承担起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开销,由此妻子得以安心在家里照顾孩子,而张某由于忙于工作,对家人的关注不可避免也就减少了。

平日里因为工作的原因,张某经常要和自己的客户进行应酬,出入KTV等娱乐场所成了家常便饭,加上身边接触的人员复杂,张某逐渐沾染上了坏毛病,其中之一便是找陪酒小姐从事PC活动。说起来倒也不是和妻子的关系不好,张某与妻子虽然结婚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但感情一直以来都还维系得不错。

问题出就出在他没有办法克制住自己内心不合理的欲望,非要给平淡的生活找点刺激。这不,一找就给自己找上了大麻烦。事发当天,张某应自己合作伙伴于先生的邀请,去到了一家餐厅吃饭,饭局上都是几个认识的朋友,一伙人酒足饭饱之后,又约着一起去到了KTV唱歌,一直唱到深夜一伙人才依依不舍地离开。

此时的张某觉得还没有尽兴,从KTV出来之后,打通了自己经常关顾的一位陪酒小姐董某的电话,约着一起去到了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的一家酒店内,与其进行了MYPC违法活动。谁想当天晚上刚好遇上了警察扫黄,而张某和董某被警方当场抓获,张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她支付了董某4000元的P资。

这也就成为了张某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2019年5月17日,警方在审理该违反为行为后,向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了15日的拘留。张某不知道是哪根筋没搭对,竟然在2019年7月15日将天津市公安局起诉到了法院,表示不服,并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据张某辩称,虽然他与董某发生了关系,并支付了金钱,但是二人是情人的关系。“我长期对她进行资助。她以大学生的身份欺骗我。我们以朋友身份交往,两个人是以情人身份发生的关系。”他主观上不存在PC、的意愿,客观上也并没有发生以金钱为条件的X行为,因此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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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似乎还挺像那么一回事,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案呢?首先,要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就必须弄清楚法律对MYPC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行为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而要判断是否构成这一行为,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个是当事人双方就MYPC这一行为达成了一致条件,如果双方不属于自愿,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MYPC,而属于QJ罪或者WX罪;第二个是双方经过协商谈好了价格,并且其中一方约定或已经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这一条件往往是判断是否能构成MYPC的关键。

或许会有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不给钱就不构成PC,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支付金钱,只要事前双方有过协商,约定了价格并发生关系或准备发生关系,就已经构成了MYPC。而最后一个条件是双方已经着手实施,在这里“着手实施”并不是指已经发生关系,准备发生关系但是尚未发生也属于“着手实施”。

张某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仅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他支付了董某4000元的P资,二人也的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用适当,法院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这起案例的最后,张某逃脱处罚的企图没能得逞,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实,15日的行政拘留并不是多严苛的惩罚,张某之所以不愿担上这样的处罚,更多的原因或许是自己面子上过不去,也没有办法向自己的家里人交代。可想而知,假如这件事情被张某的妻子得知,二人的婚姻大概率会走到尽头。

如果张某可以坚守住内心的底线,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为法律与道德所不容的事情,或许不至于将自己的命运置于这样的田地。现在落得这样的下场,谁又能说不是自作自受呢?

(“我们是情人,怎么能算嫖娼?”天津一男子起诉公安局,法院判了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