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徐某见楼下20岁女孩汪某的母亲外出上班,就想对汪某行苟且之事。徐某从自家车棚拿出一块磨刀石在楼梯守候,并乘汪某外出锁门之机,用磨刀石猛击汪某头部数下,致其昏迷,并将汪拖入女孩家客厅内欲实施奸淫。

后因女孩苏醒并想逃离室内,徐某害怕罪行败露,先用磨刀石再次猛击女孩的头部,又用在她家厨房的尖刀猛刺女孩腹部、颈部数刀,用菜刀砍切汪的颈部,并用手扼被害人颈部,致汪某死亡。作案后,徐某对磨刀石和作案工具进行清理后离开现场。

徐某被抓后,声称自己并未强奸女孩,是因为看到女孩身上有血,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未能成功,而且在女孩下体中也并未检测到徐某的DNA。(来源上海高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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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5年的上海,徐某的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之所以能引起关注就是在于如何运用证据对徐某进行正确的犯罪定罪量刑。

首先,徐某所谓的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确实是可以排除。虽然被害女孩是20多岁的年轻女性,但是她的衣物没有被脱掉,财物也没有丢失,说明徐某说自己本想侵犯的行为是可能的,但他说自己因为看到女孩身上有血就放弃了。

经过法医的专业检测,在过去的强奸案件中,有犯罪行为人看到被害人身上的血产生心理性功能障碍。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徐某放弃强奸的行为是可信的。

其次,本案中,因为徐某对现场进行清理,对道具也进行了处理,导致现场都没有发现脚印和指纹等痕迹,在河中打捞的磨刀石由于浸泡在河中时间很长,磨刀石上的血迹和痕迹均无法提取,徐某拿走女孩的手机等物品。

因为抛物地点河宽水深而未打捞出来。在犯罪工具等都没有徐某指纹的情况下,能不能认定就是徐某杀人犯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本案中,徐某妻子前后证言出现矛盾,一直隐瞒其在案发当日看到丈夫手上有伤,家中卫生间毛巾不见了以及丈夫换下的衣服不见了等异常情况。

再加上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抛物现场的照片以及徐某抛弃的磨刀石、换下的衣物,尤其是徐某手上的抓痕等证据,就完全可以认定徐某就是杀害女孩的凶手。

最终,法院认定徐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判决死刑。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虽然犯罪分子很精明,懂得销毁证据,但是即便是不满足证据的完整性,只要是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正义终将会到来,邪恶永远不可能战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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