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万代替40万,很划算!”2016年,还未获得购房资格的徐某,将自己出资在上海购买的房产暂时登记在同学丈夫小周的名下,等5年后有了购房资格再过户。5年后,房价大涨,徐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缴纳税款40万余元,觉得很吃亏。房产中介郑某表示自己可以伪造一份徐某与小周的离婚判决书,按照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把房产过户到徐某名下,这样就可以“合理避税”了,需收取20万元的“总包费用”。徐某心存侥幸,按照要求准备了“离婚”材料。不久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随即报警。

【叶律说法】

郑某可真是“太聪明了”,为了获取所谓的“总包费用”,竟然伪造起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企图瞒天过海,幸好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及时发现了郑某的不法行为。

郑某伪造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性质比较恶劣,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例如工作证、户口迁移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

离婚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离婚状态的法定证件之一,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审理后依法作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具。郑某作为无制作权的个人,冒用国家审判机关名义,制作虚假的离婚判决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徐某用伪造的离婚判决书逃避纳税,是否构成逃税罪呢?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是行为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补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主观上具有通过伪造离婚判决书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徐某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构成犯罪未遂,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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