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2月1日,四川一女子通过网络爆料称其被一家求职公司老板的言语骚扰。

该女士称,今年8月份去这家公司面试了行政助理,在面试过程中互换微信后,这家公司老板一直含糊其辞,不说面试结果,但却通过微信多次言语骚扰,说想要一起吃饭,同时报价2万元请该名女士赴约。

问题引出:

该名老板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骚扰?面对骚扰,如何办如何救济?

律师解读:

一是该名老板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骚扰?

对于骚扰的定义暂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上述法条,骚扰表现形式为通过言语或者行为进行,结合日常生活实践来看,一是口头/文字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或者在通讯工具文字聊天中表达意味十足的意思,让对方产生不适和羞耻感;二是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敏感部位。

上述案情中公司老板的行为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形,通过言语进行骚扰。

二是面对骚扰,如何办如何救济?
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规定上看,视情况轻重不同,可以有三条救济途径共被骚扰人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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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比较常见的如此次案情,该名女士通过收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之后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从一般侵权行为角度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本案拨打110报警,并最终认定属于骚扰,那么这名公司老板可能会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在骚扰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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