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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的男子蔡某,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捡”到一枚戒指,随后拿去寄卖行鉴定,被告知这就是一枚不值钱的塑料戒指,然后他随手就把戒指扔进了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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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失主李女士在离开健身房发现戒指丢失后报警,经警方调查找到蔡某,要求他返还戒指或者按照戒指原价赔偿八千余元。

由于蔡某已经把戒指扔掉了,肯定无法返还,而且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女士把他告到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8350元。

很多人是不是觉得这个事件太离谱了,怎么你自己不小心弄丢了东西,最后还要让捡到的人赔呢?这样搞谁还敢捡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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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实还真的是这样,按照《民法典》第314条,捡到东西之后,你要么还给失主、要么交给警察,这里面可没有给你自由处置的权利哦!

换句话说,没事还真的不要去乱捡东西,如果是不值钱的东西还好说,像新闻里这种近万元的物品,你认为失主会自认倒霉就这么算了?

我国有个形容社会治安良好的词叫“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景象。

这也是老一辈怀念当年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当时那是因为大家都很穷,你家我家都穷得叮当响,想偷也偷不到什么东西。

后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就进入了盗贼、强盗防不胜防的年代,不过近几年明显社会治安又好了起来,为什么?

因为技术手段更新了啊,钱不放家里都变成银行卡上的数字了,到处都是监控和摄像头,一抓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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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面絮絮叨叨写了这么多,就想告诉大家,再别抱着以前的老观念,觉得反正是我捡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看起来神不知鬼不觉的操作,其实摄像头看得清清楚楚。

尤其是蔡某的行为,严格来说,这算捡吗?又不是大马路上发现的戒指,在置物架上,那肯定是别人不小心遗失的,如果是不要的东西,会随手扔进垃圾桶好吧?

而且这个戒指明显看起来很值钱,要不然他也不会专门去鉴定,当寄卖行老板告诉他就是塑料戒指的时候,估计他也挺失落,费这么大劲居然是个赝品,所以一气之下直接扔掉了。

(三)

而这种行为,又触犯了《民法典》第316条,捡到的东西,应当妥善保管,如果把东西毁损、搞丢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说白了,捡的东西放在自己手里,纯粹是个烫手的山芋,搞坏或者搞丢都要算到你头上的。

而这也确实是法律希望达到的目的,不要乱捡东西,就让他安安静静的待在那儿,然后等失主自己回来找不好吗?

不过也会有人说,我丢的东西怎么没见人送还回来?最后还不是我自认倒霉重新买的。

那是因为你没像李女士这样非要执着的去找,哪怕报案、上法院都行,或者说你丢东西的地方确实太偏僻了,连个鬼影子都看不到,实在没有任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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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最后,下次大家遇到明显是别人丢失的物品,要么你好心的送给周围的警察局,要么远远的绕开,别给自己找麻烦!

关于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关注“严眼看天下”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