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出来了:廖某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从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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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我们可以知道,廖某的身份是浏阳荷花街道综治中心主任,跟他一起去的三个人是综治中心的巡防队员,都是劳务派遣人员。而且事情的起因也不是业主危某妻子所说的那样,仅是在群里提了个建议,实际上是因为危某损坏了小区门锁,与物业产生了纠纷。

在此前的发文里,也曾提到综治中心的职责之一就是“受理辖区内矛盾纠纷并进行处理”,所以廖某带人上门处理此事。根据通报,廖某出示了工作证并说明了来意,但初始危某不同意他们进屋,后来他们让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样危某才同意他们进屋。所以,就此点来说,廖某等人确实不是非法进入危某住宅。

处理矛盾纠纷是廖某的职责,但是打人跟他工作内容则毫无关联,而且从视频内容来看,廖某不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作风简单粗暴,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其行为确实违反了群众纪律。

另外,当地还对反映廖某的其他问题作了一并调查。今年5月,廖某妻子生日,在某KTV庆祝,廖某酒后将在走廊躲酒的妻子闺蜜拉回包厢,过程中有搂抱动作,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生活纪律。

廖某违反群众纪律,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廖某违反生活纪律,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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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廖某有两种违纪行为,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处理,并按其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违反群众纪律,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加重一档处分的话,那么应当就是给予廖某开除党籍处分。

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要配套相应的政务处分。廖某虽然是事业性质,但其岗位是管理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是监察对象,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综上,廖某被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从管理岗位九级降为十级。

事业人员分为三种岗位,分别是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管理岗位分为十级,其中十级对应办事员,九级对应科员。对于廖某来说,岗位等级降低不过是工资水平下降一点,主要的影响是职务被撤销了。

此外,3名巡防队员作为街道综治巡防队员,在参与处理危某与小区物业矛盾纠纷中,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