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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支部书记

【基本案情】

广东广州,一男子徐某和朋友代某带曾女士到某酒店吃饭、喝酒。几人吃完饭后,开车来到徐某居住的公寓房间内,代某随后离开房间。
徐某和曾女士随后在房间休息,可不曾想,徐某随即起了歹意,将曾女士推倒在沙发上,随后强行对曾女士实施了“打桩”行为。
曾女士表示自己正处于生理期,并奋力反抗。徐某见曾女士不从,便用手殴打她的脸部。后在曾女士苦苦哀求下,徐某放弃强奸被害人曾女士。
随后,曾女士迅速穿好衣服,迅速逃离公寓,一边哭泣一边来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徐某强行“打桩”了。
不久后,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经鉴定,曾女士左眼部、右肘部、右前臂、左某、右膝部多处受伤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那么,男子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徐某的行为涉嫌强 奸罪。
本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胁迫这两点我们比较清楚什么概念,其他手段一般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等行为进行强 奸。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庭审中,徐某的辩护人表示,徐某系主动放弃强奸曾女士,应认定犯罪中 止。但检方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徐某在对曾女士强 奸的过程中,仅用一只手便可以将其双手控制,另一只手已经扯下其裙子和内裤,即使曾女士告知徐某自己处于生理期,徐某仍试图继续实施强奸。曾女士虽有反抗,但没什么用。后曾女士苦苦哀求,徐某才放弃强奸行为。故徐某系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其一,徐某在本案中以暴力手段,强 奸曾女士致其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其二,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三,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量刑规定,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中止的,且造成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80%。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徐某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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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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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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