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通过wx、zfb给对方转的账是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还是借款,决定了这些转账能否要回来。但问题是很多人在恋爱期间转账时可能并不会就转账的性质特别进行描述,虽然很多“攻略”表示你要备注为“借款”或“给某某的情人节礼物”来避免风险,但实操性太弱。本文尝试换一个角度,通过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收录的案例【案例号:(2020)京02民终10588号】,详细讲解一篇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法院对于这件事情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原告严某与被告高某在2018年8月9日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份左右分手,期间两人见过三次面,其余时间基本以微信沟通为主。这期间严某向高某有过多次的转账,共计5万多。分手后严某向高某索要这些钱,表示最起码得拿回来一半,高某则表示这是恋爱期间你自己愿意赠与给我的钱,我没有还你的义务,于是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还款。

本文就严某的几笔主要转账以及法院认定情况进行介绍,然后统一进行解读:

2018年8月,严某转给高某2000元,对此严某的描述是“这点钱是我真心对你的一点心意,还望你能接收”,法院认为这属于明确的情谊行为下的赠与,高某不需要返还;之后严某又转了一次2000,一次5000,对转账的前后微信记录均为“这是我对你的爱”“媳妇儿这是给你的奖金”,法院均认为属于赠与;2018年9月24日,严某收到了高某的中秋月饼,于是向高某转了2000元,让高某给未来岳母买月饼,法院也认定为赠与;2018年9月29日,高某向严某诉苦表示自己经济压力很大,表示“我明天问问朋友看能不能借一万多应应急”,严某转给了高某1.5万元,对于这笔转账严某在微信记录中的描述是“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法院认为严某没有直接赠与高某的意思,所以这1.5万法院认为是借款,高某应该还给严某;2018年11月1日,严某主动问高某是不是要还房贷了,高某表示自己向朋友借了1万,不要严某的钱让他自己用,严某表示“我还用什么钱,现在只为你,明天给你打过去”,这笔1万元法院也认定为了赠与;2019年1月、2月,严某陆续向高某转账了3次,共计1.7万元,但这三次转账双方均因手机损坏等缘由无法提供聊天记录,最后法院都认定为了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返还严某3.2万元外加利息。

秦嘉泽律师团队解读,可以发现,法院在这种案件中据以裁判的重要标准是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恋爱关系的形成始末、转账数字的特殊性,转账日期的特殊性,比如家人生日等等。法律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通俗来讲,法院会针对双方恋爱中的某些细节判断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一般也可以大概看出在转账当时当事人对这笔钱有没有要回来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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