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是一名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整天不务正业,2002年8月19日下午5点多,李兵途经乡间土路时,看到被害人孙小萌独自一人行走,年轻漂亮,当时的路段比较偏僻,周围也没有其他人经过,李兵心生邪念。

李兵上前与孙小萌搭讪,孙小萌看见李兵很害怕,加速前行,李兵在后面跟着,对孙小萌说:“咱俩玩玩”,孙小萌不同意,李兵强行将孙小萌拖拽到附近玉米地里发生性关系,为防止罪行暴露,采用扼颈、勒颈手段致孙小萌窒息性死亡。李兵作案后逃离现场,潜逃至外地,多年来一直隐姓埋名。

李兵见时间过去这么久,自己的罪名没有暴露,再次起意强奸。2016年7月4日19时40分,李兵见被害人王红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至一偏僻小路,将王红按倒在路边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听到附近有摩托车的声音,李兵害怕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通过DNA比对,确定李兵系本案犯罪嫌疑人,后将李兵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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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一、李兵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李兵和孙小萌、王红素不相识,在向孙小萌表示发生关系时,遭到了孙小萌的明确拒绝,李兵的行为违背了孙小萌、王红的意愿,使用暴力按倒,压制反抗,强行与二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李兵因害怕强奸罪行暴露,采用扼颈、勒颈手段致孙小萌窒息性死亡,系强奸罪的加重犯,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不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对李兵的行为如何处罚

李兵对于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提出自己没有杀害孙小萌的想法,主观恶意不深,其归案后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那么,李兵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1. 李兵罪行累累,在2011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对被害人王红犯下强奸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李兵在强行与王红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有摩托车经过,害怕被发现,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3. 李兵到案后对强奸王红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对此起犯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对李兵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判处结果出来后,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 李兵罪行极其严重。其为满足自己的淫欲,将素不相识的孙小萌强奸后杀害,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2. 李兵主观恶性深。在逃期间又实施了盗窃犯罪和强奸犯罪,构成累犯,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都极大;

3. 李兵无丝毫悔罪、认罪的表现。当庭翻供,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在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后,认为李兵犯罪动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对李兵的行为予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李兵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