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1月28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是一个月。

虽说只是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这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全国统一的改革进程已经拉开序幕。虽没有定稿,但文件内容布局和方针规章已经基本定调,有些内容虽是“老规章”,但以这种专门的规章制度直接明确出来,这也为以后农村宅基地事务管理工作直接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撑,也足以说明我国对以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视。

可见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将越来越严格,执法治理也越来越有力度。那么根据新的规章精神,我们以后该怎么使用农村宅基地呢?

一、文件第三条直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性质和明令禁止: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不得进行买卖活动!

这一点虽然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被提出,但是这一次在即将出台的宅基地管理新规中再次明确重申,这将为以后宅基地专项事务的管理直接提供法理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农村宅基地虽然分配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但是所有权却没有分发出去,始终是村集体的,而村民分配到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收益权,因此村民是无权将宅基地买卖出去的。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集体面对村内的宅基地并不是想怎么就怎么的,文件还明确了村集体并不能提前收回村民合法占用的宅基地。

“宅基地不得买卖”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下暗流涌动的“城里人下乡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行为的明确禁止,是对“小产权房要放开、转正啦”“宅基地适度放活,城里人可以下乡买房了”等带节奏的言论和行为的明确否定。

二、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针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文件明确了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适度盘活利用。比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以出租或合作等形式,按照规划或用地标准进行民俗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经营性体验活动。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允许这些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农房的方式,为什么就不允许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呢?其实农村宅基地适度放活的前提和底线是保障村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也就等于说只要不把农村土地交给城市资本,只要是符合村民的利益都是在适度放活的范围内的。

三、村民在宅基地农房使用期间的出租、退出与转让

文件规定了宅基地房屋可以进行出租,但是明确了出租的协议期限为二十年,也就是说出租协议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出现问题是得不到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的。这也是对当下一些地方以长期出租租赁等名义出售买卖宅基地等行为的禁止。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或赠与,但是有条件:需要经过村集体统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且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属设施也可一并进行。但是转让人和赠与人以后都不可以再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因此想要将自家宅基地房屋转让或赠人的村民,在进行之前要有一个长远的眼光来对待自己的村民权益。

对于那些进城落户不再需要农村宅基地住宅的村民,可以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交回给村集体,并且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不愿意退出,也不得以进城落户为条件强制要求进城落户人员退出宅基地。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且没有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政策的,国家鼓励自愿有偿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四、这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了村集体可以强制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是政策的一大亮点,明确规定出了村集体可以强行收回宅基地的几个情形,为以后违规宅基地的处置提供了依据。这也表明了以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将会更严格,更法治化。

对于村民们退出,村集体收回的宅基地的使用,规定了应首先用于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宅村民的用地需求。富余出来的地则可以用来复垦、建设公共设施、发展乡村产业等。

五、对于村民怎样使用宅基地,文件也有一些具体的说明:

比如村民使用宅基地时要求建房基底面积比例要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很多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全部建成了房,则使预留空间狭小,不利于生活居住。有些农户将大门下方台阶延伸到村内道路上等等,这些行为以后都是不允许的。

村民对于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都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另外还要求村民建新宅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拆掉老宅,归还给村集体。

随着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后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也将越来越规范、科学和有力,这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条件,助力乡村振兴将具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