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后,自称是误以为是塑料的,就随手将戒指扔掉了。可失主却主张这枚戒指价值8000多元,因此要求男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沟通未果后,失主将男子告上法庭。

今年6月29日,酷爱健身的李女士到健身房健身时,将自己随身佩戴的戒指遗落在健身房的置物架处。离开后第4天,李女士才发现手中的戒指不见了。

随后李女士赶紧回到健身房的置物架上寻找,可已经事隔4天,戒指早就不在原处。李女士只能报警求助,最终,民警通过监控视频查到李女士的戒指是被蔡先生拾得,随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

可蔡先生却声称自己找寄卖行鉴定过,这是一枚塑料戒指,所以第一时间扔到垃圾桶了,现在无法归还。但李女士却并不认可蔡先生的说法,并拿出发票来证明自己戒指的价值,来要求蔡先生照价赔偿。

蔡先生拒绝后,李女士果断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蔡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8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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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女士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本案是李女士发起的民事维权之诉,根据举证责任,李女士需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李女士想要蔡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证明戒掉是被蔡先生拿走的,且要能证明自己被拿走戒掉的实际价值。

据此,李女士提交了监控视频及警方的出警记录,并出示了戒指的发票,拟证明戒指是被蔡先生拿走的、戒掉的价值就是8350元。

其次,《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条规定得很清楚,不是自己的东西,拾到了就有义务还给物主,无法亲自归还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管。总而言之,不是你的,就要还给别人,这是法定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蔡先生的说法,相信大家和李女士一样,都表示不相信。但不论蔡先生的说法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负有归还戒指的义务。

也就是说,不论蔡先生是故意扔进垃圾桶,还是其过失造成戒指灭失的,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李女士一方的诉求,判定蔡先生需赔偿李女士的经济损失835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拾金不昧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还是法律规定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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