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老人为了自己日后的赡养问题,在某一方子女的支持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孙子或者孙女,但是房屋过户后儿女就开始不尽赡养义务,此时老人可能才后悔,但是根据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赠与合同纠纷一书中,收录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终1131号案例中,就表明法院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判决孙子孙女将房屋归还给老人。

在本案中,李爷爷一生育有六个子女,最小的儿子暂且称为李爸爸,李爸爸和妻子生了一个儿子称之为李孙子。李爸爸自出生后一直由李爷爷照顾长大,在其和妻子结婚生子后,也依然和李爷爷一同生活在一起,住在李爷爷名下位于淮南的一套房屋中,这套房屋也就是涉案房屋。随着李孙子的长大,李爷爷身体也每况愈下,所以在李孙子的母亲也就是李爸爸的妻子张某的提议下,表示由李爷爷将房屋赠与给李孙子,自己和李爸爸负责赡养老人。李爷爷同意后,在2017年为了逃税李爷爷和李孙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了李孙子。

但是过完户后,李爸爸和妻子就不愿意再尽赡养义务,甚至于2019年要求李爷爷起诉其他五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轮流赡养。随后李爷爷就想要要回涉案房屋,于是向法院起诉李爸爸、张某、李孙子,要求撤销赠与。期间李爷爷无处可住,只好在小女儿的帮助下先住进了老年公寓。

本案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李孙子需要将房屋归还给李爷爷,重新过户到李爷爷名下。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李爷爷和李孙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价款非常低,并且李孙子也没有支付这笔钱,再结合李爷爷和李孙子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就房屋是进行了赠与而不是买卖。最关键的是,法院之所以认为李爷爷赠与的行为可以撤销并拿回房屋,是因为认定在祖孙三代的这种特殊关系下,以及法庭上和实际沟通中留下的证据,认为当初在赠与时林爸爸和妻子张某都做出了赡养李爷爷的意愿。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种表态,是因为本案中李孙子尚未成年,是李爸爸和妻子张某代为操办的这一切,所以法院更容易认定李爷爷不可能和李孙子产生细致的赡养义务沟通,李爷爷一定是和李爸爸、张某之间就赡养的事情作出了沟通。所以最终判定虽然登记在李孙子名下,但是由于李爸爸、张某没有尽赡养义务,故将李孙子名下的房产重新判归李爷爷所有。

整体来说,法院以及法律的态度是在为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进行预设,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和谐和老年人的权利利益,让老人在年迈时仍然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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