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称京十五条),非北京户口在京购房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也就是常听到的“满五限一”。再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的内容,夫妻离婚后三年内可能没法买房。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在要办理网签、贷款甚至过户才发现自己没有在京购房资质,这时房款可能已经交给卖家了,并且在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中房价也有所浮动,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怎么处理呢?本文以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书中的(2020)京02民终6998号案例,进行讲解。

本案中,2016年3月,李某(卖方)与陈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301号房屋卖给陈某,价款为250万元,买方在签订本合同40个工作日先支付130万元,剩余120万元在过户时交付。同时陈某可以先办理入住,301号房屋的房本还未下发,待下发后买卖双方再共同办理网签等手续。2016年4月,陈某向李某转账116万元。2017年3月,李某拿到了301房屋的房产证,但在2017年4月,李某就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信息,称“我们的房子不卖了”。2018年5月,陈某向李某发出《催告函》要求李某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证,2018年12月,李某向陈某发出《回复告知函》,声称陈某应于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抵押贷款程序前再行支付十万元购房款。但至今陈某仍未支付,构成合同违约,所以要跟陈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搬离301房屋。于是陈某起诉李某要求配合过户、支付违约金,李某反诉陈某搬离房屋支付违约金、租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诉讼时在北京地区的社保缴纳记录为42个月,不满足“满五限一”的要求,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京15条的规定,导致合同客观上没有办法履行,所以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从301搬离并按照每月3000元的费用支付房屋占用费。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已经连续缴纳社保四十余月,即将取得购房资格,且愿意在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自筹全部剩余购房款支付给李某,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最重要的过户房屋以及支付价款两方面内容都可以实现,所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在本案就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因为房价上涨导致的买卖纠纷中,并不因为买方没有购房资质合同就必须解除,买方也不必认栽重新去买高价房屋。归根结底,是一二审法院对合同主体内容是否预期内可以履行的认定不同,二审法院采用了最合乎常理、情理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这也是上诉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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