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结果意外吗?

劳荣枝案二审今天宣判了,结果出来的一刻有人表示失望,有人欣慰,有人庆祝!只因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既没有发回重审,也没有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结果出来后,网上有很多律师、学者等专业人士都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我认为结果出乎意料,但也合理!我认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不服气VS中国法治的进步

有的律师表示不服气,该案件应当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在很多疑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就宜对劳荣枝处以极刑,哪怕是死刑缓期执行都可以接受。这是很多律师同行的一种想法,特别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很大部分是这种观点。

有的律师,以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为代表,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当然,更多的社会大众认为这是一个正确、合理、合法的判决 结果。恶魔终于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在天之灵也得以慰藉,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没有缺席。

那么,哪一种观点是合理的呢?

首先,在本案中,我认同很多刑事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的审理在证据和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至少应当发回重审,至少将程序上的将很多瑕疵弥补或补正,在程序上直接维持原判,让我也觉得案件审理得并不那么光明正大!

但是,我也不同意部分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劳荣枝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甚至不判死刑的观点。我认为即使发回重审,也是补正程序上的问题(当然,有些程序问题是不可逆的,无法补正),但对实质上的定罪和量刑并不会产生最终的影响。虽然法子英在当年并没有供述太多关于劳荣枝的细节,但正如本案的审判,劳荣枝多次供述案件细节的事实,以及多次伙同法子英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应当是判决死刑的。

程序正义VS实体正义

正如前面所说,即使发回重审,也不一定能解决程序合法的问题,那么,如果程序真的存在严重瑕疵,是否还能够判决劳荣枝死刑呢?

我认为实体正义非常重要,程序正义同样重要!但我不认为因程序违法即可推翻一切审判的观点!

程序违法是办案人员的问题,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相应责任,但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事实并不会因办案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而有所改变!即犯罪事实已经客观发生,是一客观结果,并不因其他人的任何行为而变化。

就如有的法学学者所说,我国应当坚持自己的法治道路,而不是一味地模仿西方的法治,“辛普森案”并不会在很多国家都会发生!即使在西方诸如德国、法国这样的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基本上会判决辛普森罪名成立!

回到劳荣枝案,即使审判程序存在瑕疵,但劳荣枝犯罪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而且是一系列犯罪,并不是孤立的单个犯罪,甚至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同伙法子英受审时是已经明确了的,只是一直未能将劳荣枝抓捕归案,因此未能一同审理和判决。

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抓住案件承办程序的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辩护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我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我也会从这些方面入手!如果辩护成功,我认为也是中国法治的进步,至少能坦然面对程序和证据方面的不足,但并不能以此认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的判决结果就有问题!相反,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能阻止实体的审判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