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陈女士和朋友聚餐,点了一条4斤重的鱼。端上桌后她发现份量很少,把鱼肉挑出来一称发现只有两斤。陈女士找店家询问,店家称:正常,鱼肉煮熟后会缩水。

陈女士和朋友去聚餐,点了一条4斤重的千岛湖有机鱼,标价为128元。随后又点了其它几样菜,一共消费239元。
等鱼端上桌后,陈女士一眼就发现鱼的份量很少,陈女士怀疑店家缺斤少两,于是她拿来秤,把一锅鱼连汤带配菜一起称,一共有4斤多一点,然后又把鱼肉挑出来装在盒子里称,结果只有两斤。

看到这个结果,陈女士认为很不正常,于是她找来帮忙员一起询问店家,店家说:生鱼是一分为二破开,一边为一份,有时候会存在偏差,一边四斤多一边不到四斤,另外还会处理掉鱼鳞内脏,加上煮熟缩水难免会有误差。

陈女士则不理解店家的说法,认为生鱼去除内脏加煮熟,就算有偏差也不会差一半这么多,顶多偏差几两到半斤,这一下就少两斤,肯定有问题。

双方僵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到底谁是谁非呢?
陈女士进店吃饭,和店家就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她就有权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随后陈女士提出拿条相同重量的鱼当着大家的面来烹煮,看到底存在多少偏差,但被店家拒绝。店家这一行为显然是心虚的表现,既不承认缺斤少两又不自证清白,实在有待怀疑。

陈女士买鱼时询问过店员鱼的重量、价格,可端上来时鱼的重量还是少了一半。由此可见,店家并没有诚信经营,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陈女士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用了同样4斤重的鱼,请别人加工煮熟,然后挑出鱼肉来称,只有一二两的偏差。证明了店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
在外吃饭,花了钱肯定是希望份量足够的,对于店家欺诈性缺斤少两的行为该怎么定义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陈女士点的鱼有4斤,金额为128元,煮熟后只有两斤。店家就要赔偿陈女士购买鱼价格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就是说店家要赔偿陈女士500元。

最后,经过调解,店家说陈女士消费的239元可以为其免单,另外还赔偿200元。陈女士表示拒绝,她说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遇此事,会对店家的行为进行投诉。
如果店家的行为遭到陈女士投诉,会有什么处罚呢?

1、首先,他会被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欺诈消费者一般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吊销执照,但是如果欺诈的金额过于多或者是情节严重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店家这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了一点利益,做出欺诈消费者,缺斤少两的行为,他极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如果被查出经常这样做,金额过多的话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最后,要为陈女士的行为点赞。在外消费,发现不良经营者,要勇于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消费者有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
大家对陈女士和店家的这一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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