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先生去维修店保养爱车,取车五天后爱车行驶路上突然起火。事后发现车发动机舱内有一条被烧焦了的毛巾。任先生找维修店索赔遭拒,维修店否认有毛巾遗落在发动机舱,称:有什么证据证明毛巾和起火之间有关系?

任先生的爱车在某维修店做了保养,五天后,任先生的朋友开这辆车时,闻到车内有焦糊的味道,急忙停车下来打开引擎盖,只见一股烟雾从里面冒出,发动机舱冒着火光。
在附近小区居民的帮助下,王先生协同众人一起扑灭了大火,但任先生的爱车已经烧成了一堆废铁。

经事故检测,在发动机舱的发动机和散热风扇的缝隙处,发现一块已经被烧焦了的毛巾,任先生认为,这只能是在维修店为车做保养时落下的。
任先生找到店方要求赔偿,店方否认毛巾与自己有关。在任先生的要求下,任先生和店家一起查看了监控,确认了确实是店员在保养时把毛巾遗落在发动机舱内的。

眼看无法抵赖,店方又辩称,毛巾落在发动机舱内虽是事实,但也只能算是失误,烧车跟发动机舱内的毛巾无关。除非任先生拿出烧车和毛巾之间存在关系的证明来才同意赔车。
这起汽车起火索赔事件中,各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店方的辩称是否合理合法?借用车辆的王先生是否有责任?任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假如汽车自燃是因为王先生用车不当引起的,比如在车内点火引起自燃、开车不当碰撞造成车辆出现毁损等,则王先生的过错行为侵害了任先生的民事权益,王先生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件中,王先生若是正常驾驶车辆,自燃是因为车辆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且王先生在起火后积极灭火以降低损害。王先生不构成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2.假如汽车自燃是因为维修店的保养不当引起的,则维修店的过错行为侵害了任先生的民事权益,维修店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认定起火的原因,是决定维修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所以店方要求能证明毛巾与起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假如第三方认定车辆起火的原因是遗落在发动机舱内的毛巾引起的,店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假如第三方认定车辆起火和这条毛巾无关,那么店方不需要承担自燃的赔偿责任。车辆起火原因和毛巾两者关联的深浅程度,决定了店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3.有过错的保养店员工是否应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假如毛巾是引发车辆起火原因的起火,那么首先由店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店方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车主任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假如事先车况有问题,车主任先生未能察觉或察觉了却心存侥幸未进行及时维修保养而导致汽车自燃,则任先生负有责任。此事件中,任先生在五天前才将车送维修店保养完毕,故任先生不构成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5.汽车生产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假如汽车的自燃不是因为汽车的设计制造缺陷引起的,则不构成过错,不用承担责任。假如汽车的自燃是因为汽车的设计制造缺陷引起的,则将构成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并需要将已经售出在外有此缺陷的汽车召回、返回购车人的车款。

需要指出的是,哪怕毛巾不是汽车起火的原因,也改变不了店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事实,店方也应该向任先生进行诚恳的道歉,也可作出适当的补偿以取得任先生的原谅,这不关法律,却关系到做人做事的态度。
从处理事情的态度上看,店方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积极配合客人找出原因分析责任。先否认毛巾与自己有关,后否认毛巾与汽车自燃之间的关联。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取的。

汽车保养质量对汽车族来说是关系到生命安全和巨大财产安全的大事。车主选择可靠的保养店很重要;对保养店来说,店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很重要。这是任先生的汽车自燃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法?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