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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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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执行死刑)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当事人的部分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旁听了宣判。

法律链接:

在作出死刑判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制度的涵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是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准确适用死刑、确保死刑适用的慎重具有重要意义。准确地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涵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关

中国审判制度采取两审终审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经过刑事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间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上诉,或者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经过第二审程序审判,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终结。因此一般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如果不服,只能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即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判决以前,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死刑案件除适用两审终审制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即对于死刑案件,在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后,判决并不立即生效;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该案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交付执行,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案件的判决就不能交付执行。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关。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刑事第一、二审程序的特别救济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第一、二审程序体现明显的诉讼化特征,规定了如何开庭、控辩双方及诉讼参与人如何参与等一系列非常具体的程序内容。而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别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像第一、二审程序那样具体规定,仅仅原则规定了复核的主体、合议庭组成等内容。

(三)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从法理上看,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虽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理论上可以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以及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二审,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和第二审刑事案件的情况基本没有。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很少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但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核准权,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之所以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主要是考虑到死刑毕竟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应当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既保证死刑适用的慎重,也能够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

(四)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死刑适用的慎重

死刑,又称生命刑,适用死刑意味着剥夺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最为宝贵、最为重要,比自由、财富等都更为重要,通常讲人命关天,就是表明生命的重要。世界各国对生命权都非常重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死刑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死刑通常也被称为极刑,是古今中外各种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

同时,死刑还具有不可挽回的特点,即死刑一旦执行,生命即被剥夺,再也无法挽回,人死不能复生。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出来,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

死刑同时具有极刑和不可挽回这两个特点,意味着死刑的适用必须正确无误。因此,各个国家在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对死刑适用都采取极为慎重的做法。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针对死刑案件在两审程序之外单独设置一个特别救济程序,目的在于死刑适用的慎重。

释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下册)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徐长芳

排版: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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