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侵犯法益、且符合刑法分则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刑法应有谦抑性为由出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具有正当化根据;将不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入刑,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猥亵他人”的行为予以规制,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他人”相比,多了“强制手段”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即没有采取强制手段的猥亵行为,不是犯罪,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以下结合一起案件,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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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小美是一名来自湖北的游客,11月21日,她在旅游时,因出现严重腹泻,到当地某医院就医。在打点滴时,名叫程某的急诊医生对她十分关心,不时给她倒水、冲药,晚上10时许,其他病人渐渐离开,小美一直在注射点滴。

凌晨时,程某以听心跳为由,将听诊器伸进她的衣服里,另一只手触碰她的隐私部位。事后,程某以咨询用药为由,加了小美的微信。上午8点,程某给小美发微信,说她长得像前女友想见她。

据悉,程某为该院急诊科主任,还是学科带头人,是一名年轻有为的医生。事后,程某说自己当时操作规范,可能误碰了小美的隐私部位,因为这名女患者当时没有穿内衣。

小美报警,程医生被抓获,针对本起案件有两种不关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程医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以治安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程医生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应予以刑罚处罚。以下针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及持理由,展开分析讨论。

程医生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 强行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

猥亵行为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猥亵行为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除了受到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外,猥亵行为有其定型性,是除性交外与性相关的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妇女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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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手段同强奸罪的手段一样,除了暴力、胁迫行为外,还有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趁他人醉酒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猥亵他人;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冒充他人丈夫或者情夫等欺骗手段进行猥亵;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猥亵;造成或利用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猥亵;假冒治病猥亵他人;利用迷信猥亵等。

本案中,程医生利用小美病重,或假冒给小美治病,或趁小美熟睡对小美实施猥亵的,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假追究程医生的刑事责任。

程医生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的行为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区别于猥亵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即没有采取强制手段的猥亵行为,不是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使得他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换句话说,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手段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手段,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其他手段应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要求使得他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否则以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手段,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就本案而言,就小美而言,既没有处于熟睡状态,也不是处于不能反抗的病重状态,即小美对程医生当时的行为有反抗能力而没有当场反抗,本案中,因程医生的行为欠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手段,而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程医生不构成犯罪,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结语:猥亵他人与强制猥亵他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后者则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是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构成要件的行为,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采刑法规制,违反罪刑法原则及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是否采取使得他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是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本案中,程医生所采取的行为尚达不到使得小美处于不敢反抗、不知道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程医生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您支持上述哪一种意见?敬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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