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简而言之,分案申请就是将原来的申请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分出来单独申请。

分案申请包括两种提出方式

1.申请人主动提出;

2.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

分案申请的好处至少包括下述几点

1.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2.增加了专利的数量;

3.提高授权通过率,例如:

(1)可在驳回复审阶段删除一些不利于专利审查的部分,从而实现授权通过率的提高;

(2)可解决发明创造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

(3)可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从而提高专利授权通过率;若提出分案申请,由于专利审查是采取随机派件的方式分配审查员的,就等于有机会“更换”了审查员。

4.对专利的布局实现“保密”效果。申请人如果前期把一个系列专利“打包”进行申请,并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分案申请,可以有效迷惑竞争对手,实现对自身专利布局的保密效果。

分案申请的其他注意事项

分案申请提交的时限:需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不能提交分案的情形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后;

2.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经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

3.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被驳回并已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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